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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直接客体的确定与刑法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直接客体的确定,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本章具体条文的保护法益,必须在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中予以确定。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规定本罪的保护法益应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多种法益时,应当根据其所属类罪的同类法益内容,确定刑法条文的主要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

刑法学研究:直接客体的确定与刑法规定

对具体犯罪直接客体的认识不同,对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解释便不同。例如,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盗窃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则所有权者从盗窃犯人那里窃回自己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占有,则所有权者从盗窃犯人那里窃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也侵害了盗窃犯人的占有,因而成立盗窃罪。显然,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解释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对直接客体的确定,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基本方法如下:

(一)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法益内容

各种具体的犯罪,总是隶属于某一类罪,而刑法对类罪的同类法益内容都做了明确或提示性规定。明确了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便可以通过同类法益的内容,大体上明确分则具体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本章具体条文的保护法益,必须在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中予以确定。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规定本罪的保护法益应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

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多种法益时,应当根据其所属类罪的同类法益内容,确定刑法条文的主要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例如,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犯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凡属于这一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不仅其侵犯的法益都是特定领域的公共安全,而且在侵犯多种法益的情况下,其主要内容也是特定领域的公共安全。例如,由于《刑法》第123条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故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飞行安全,其次才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的人身权利。

由于具体犯罪隶属于类罪,因此,对具体犯罪的法益内容的确定,不宜超出同类法益的范围。例如,刑法将盗窃、侮辱尸体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即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因此,不能超出类罪的法益范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死者的人格、名誉。(www.xing528.com)

(二)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法益内容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地揭示了其保护的法益内容,因此,要善于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以及各种规定之间的关系,确定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具体来说,要通过刑法条文对保护法益的明确规定(参见《刑法》第252条),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特征(参见《刑法》第226条)、结果特征(参见《刑法》第309条)、行为对象特征(参见《刑法》第254条)、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内容(参见《刑法》第322条)、犯罪滋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参见《刑法》第367条)等确定法益内容。

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益时,还必须善于使用各种解释方法,认真分析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注重刑法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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