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许多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类。
1.依照法律效力的有无,可以分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无法律效力的解释
(1)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又称有效力的解释、有权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有权解释,既是广义刑法的补充渊源,又是刑法解释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效力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在法律效力上,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在适用数量上,立法解释少而司法解释多,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程度远远大于立法解释。
(2)无法律效力的解释,又称无效力的解释、无权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无效力的解释可以分为部门解释、学理解释和民间解释。
2.从解释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解释、学理解释和民间解释
(1)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有两种类型:
一是直接规定在刑法典或者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的法律解释。例如,刑法典总则第五章第91条至第99条、第141条第二款、第142条第二款、第196条第二款、第205条第四款、第219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240条第二款、第357条第一款、第367条、第451条等。也有学者认为,上述条款不是法律解释。
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法律根据是《宪法》第67条第四项,即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刑法典生效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9个立法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新中国第一个刑法立法解释。之后,又陆续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折抵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的说明,是否属于法律解释,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由于这类立法说明,只是介绍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本身不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无法直接引用和实施,因而不属于法律解释范畴,仅属于工作报告,供理解刑法规范含义时参考。
(2)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我国《立法法》对司法解释的主体未作规定,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法院审判工作或者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也就是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拥有在各自范围内的司法解释权。与立法解释比较,司法解释同司法实际工作的联系更加紧密,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制定程序简单,具有及时性;数量巨大,具有全面性。因而,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及其实践中,司法解释具有重大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3)部门解释,指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这里所说的部门,包括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国家行政部门,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等。由于法律没有授权,因此这些部门有关刑法的阐释、指示和命令等,在本部门内部具有指令性,但对本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不具有约束力,不能直接引用和适用。部门解释虽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却在应急性、指导性、参照性上具有重大作用,是制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乃至修改刑法的前奏。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既不是立法解释,也不是司法解释,而是部门解释。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关,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所以其所作出的解释,只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指令作用。
(4)学理解释,指学术界、理论界、法律服务界对刑法规范含义作出的法律解释。学理解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文章、著作、演说、授课、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却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乃至修正刑事法律本身在理论上的必要准备。(www.xing528.com)
(5)民间解释,是指学术界、理论界之外的由民间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严格地说,民间解释不属于法律解释,而属于法律意识范畴,对于了解民意具有参考价值。
3.从解释的效果分类,可以分为遵照执行的解释、参照执行的解释和参考执行的解释
(1)遵照执行的解释,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总和。
(2)参照执行的解释,是指部门解释。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等,都是供参照执行的法律解释文本。
(3)参考执行的解释,是指学理解释和民间解释。
4.从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指从文理上对刑法规范的字义作出的解释。如什么是“已满14周岁”、如何计算“已满14周岁”。前面所列举的刑法典中的法律解释,都可以归属于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从逻辑上对刑法规范的含义作出的解释。论理解释根据其所涉及的范围可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既不扩大范围,也不缩小范围,合乎逻辑,符合规律推理、推定的本意解释。例如,刑法典第17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八种罪负刑事责任,那么不满14周岁的人怎么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当然解释看,可以依据上述两款规定,当然地推理出两个结论: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那么已满16周岁的人对包括重罪轻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犯罪负刑事责任,那么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又例如,刑法典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在此,只规定了“二次”,而没有规定“二次以上”。如果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三次、四次、五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当然可以推定构成偷税罪。
扩张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扩大范围的解释。例如,刑法典第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没有规定拖拉机。但是,由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归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而且上述五种交通工具具有大型、机动、现代化并且用于交通运输的特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将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也纳入该罪的对象,但不包括用于生产作业的大型拖拉机。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对论理解释必须严格控制,采取慎重态度。
限制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的限制范围的解释。例如,刑法典第20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行凶”。行凶的一般含义,是指打人或杀人。但是,该条款要求的是“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因而该条款的“行凶”必须缩小范围,只能理解为“严重危及人身的”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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