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性质
政治性质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同之处。刑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依据不同标准,刑法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型。其中,刑法的历史类型有四种: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封建制国家的刑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之一。
2.法律性质
法律性质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不同之处。刑法同其他部门法律相比,具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1)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最特殊。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即对象)是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及其载体——犯罪人)。除了刑法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不以犯罪为直接对象。(www.xing528.com)
(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最严厉。我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等不同种类。与之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法也相应地分为民事制裁方法、经济制裁方法、行政制裁方法、刑事制裁方法等不同种类。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例如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甚至剥夺生命权利等。
(3)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最广泛。例如,民法规定民事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规定商事人的商事行为,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所涉及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行政活动及其准则,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总之,其他部门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某些方面和某些部分,只有刑法是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例如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社会各方面的秩序等。
(4)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最独特。从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的关系及其性质上看,刑法与其他法律有异有同:刑法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一样,都属于实体法范畴,从而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相区别;从地位上看,刑法与其他法律也有异有同: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三大法一样,都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律,从而上与宪法相区别,下与分支法律相区别。只有从作用上看,刑法才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独特之处,它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其他一切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坚强后盾和最终保障,具有独特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而刑法被称为保护法或者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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