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一百多年来的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既书写了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画卷,也留下了不少深刻的历史教训,还引发了许多偏见、短视和急性病,以至于一方面有人动辄凭空臆想不同经济社会形态之间的“阶级斗争”,另一方面依然有人视共产主义为洪水猛兽。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学说如何与特定民族文化传统及历史条件相结合,开辟出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的独特道路和独特类型,是一切努力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革命学说的人始终要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对俄国公社前途命运问题做出的深入思考,迄今为止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意义。1877年,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强调:“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57]。
1881年,马克思又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没有提供肯定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没有提供否定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但是,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对此进行的专门研究使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并且,在这封“复信”的草稿中,马克思还多次提到俄国公社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成果”,而所谓“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指的是“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波折”。按照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的论述,所谓“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波折”,指的是西欧各国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过程,亦即“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这种对劳动人民的痛苦的、残酷的剥夺”[58]。
在《共产党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再次讨论了这个问题:“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必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59]
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关于东方社会和俄国公社前途命运的审慎思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着深刻的理论预见性,可以为我们深入理解当今中国发展道路的基本性质和历史使命提供重要的思想启示:
(1)所谓“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提法,实际上是对《共产党宣言》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的回应——“联合的行动,至少是各文明国家的联合的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60]。这个“首要条件”表明无产阶级革命所具有的在真正意义上亦即在经济社会发展形态上超越或克服“资产阶级”现代性社会的“后现代”性质,因为所谓“各文明国家”实际上指的就是马克思晚年将他的《资本论》分析所严格限定的西欧资产阶级社会。而无论是苏联还是迄今为止的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从国内经济社会生活而言都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后现代”,也就是说,在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后,仍然有着相当艰巨的实现经济社会生活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与此同时,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还将长期和平共处。因此,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处境来说,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预见的“新纪元”或“史前史”终结状态,可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历史距离。
(2)所谓东方社会或现代性社会生产方式欠发达地区“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成果”的提法,一方面固然是受到摩尔根《古代社会》的启发而引申出的、对人类未来社会制度向前现代社会“复归”的哲学洞察——“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高级形式下(in a superior form)的复活(a revival)’”[61],另一方面也和马克思、恩格斯早年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构想一脉相承——“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62]。就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而言,实现这种经济社会形态的跨越或复归,仍然是要以所谓“文明国家的联合的行动”为前提条件的,但这一关于古代、现代和未来社会之间关系的具有原则高度的论述,为我们理解苏联社会主义实践的流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启示:在人类社会的大环境没有实现向未来社会的整体转换之际,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走通社会主义道路,核心就在于能否真正以社会主义的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同时“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波折”,在创造性地实现古代社会向现代性社会转换的同时,保留或者说积极占有传统社会某些超越现代性社会的关键要素。
正如马克思所言:“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63]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始终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实践进行创造性融合的过程,并且理论上的提炼概括以及命名又往往晚于历史实践本身的发生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同时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政治论断。站在“新时代”的历史高度回顾共产主义的根本旨趣和展望世界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我们可以更加清楚明晰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和历史使命。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人类解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历史和人类历史视域,是理解、观察和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最恢弘的思想坐标。确切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经济社会发展形态落后于现代西方的东方古老国家,既占有和吸收现代西方社会积极文明成果又不丧失本民族自身社会和文化传统,将科学社会主义作为内在灵魂和行为方式贯穿于民族伟大复兴与经济社会生活现代化全过程,并以马克思主义的人类解放事业为最终前途方向的独特发展道路。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人类解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其次,我们可以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命脉的有机组成部分。自近代中西文明交汇以来,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腐朽衰败,使中华民族陷入内忧外患的黑暗境地,战乱频仍、山河破碎、民不聊生几近百年。如果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展开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建立新中国,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必由之路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发展新中国,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任的必由之路。无论是革命还是发展,其中的历史必然性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所进行的卓越斗争,从来没有割断历史传统,也从来不是历史传统的简单延续,而是在通过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中介力量,立足于自身文化和社会命脉,主动消化和吸收西方现代文明积极财富的结果。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命脉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再次,我们可以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推进当今人类进步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中华民族在近代饱受西方列强的侵凌和压迫,但在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之后,我们一直奉行的是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走的是一条和平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我们一直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立足于自身社会文化传统,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健康心态,虚心学习和借鉴现代西方文明的积极成果,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并且,在中华民族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时刻,和那些深陷“国强必霸”的霸权逻辑与“非此即彼”的冷战思维的人不同,我们党和国家心心念念的是如何为人类做更大贡献,是积极呼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与世界各国人民携手共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推进当今人类进步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最后,我们可以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贡献和世界意义,也同样有自身发展阶段的历史局限性。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民族传统和现代性要素的简单叠加,相反是三者的有机融合,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社会主义的方式完成自己民族社会生活的现代性革新所形成的一种新文明类型,从而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即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来真正走向完善和成熟,与《共产党宣言》揭示的人类社会“史前史”终结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变革相比,也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她的内部目标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她的外部目标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此而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马克思的思想遗产决不仅仅是中国的,同时真真切切是世界的。我们期待未来会有更多国家和民族,通过独立自主的历史实践来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
【注释】
[1]丁耘:《中道之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12—13页。
[2]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98、253—259页。
[3]同上书,第255页。
[4]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版,第71—72页。
[5]海德格尔:《路标》,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00—401页。
[6]海德格尔:《演讲与论文集》,三联书店,2005年,第25、27、33页。
[7]海德格尔:《只还有一个上帝能救渡我们》,载《海德格尔选集》(下),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1306页。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3—14页。
[9]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1999年,第120、123页。
[10]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2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30页。
[12]同上书,第728页。
[13]海德格尔:《只还有一个上帝能救渡我们》,载《海德格尔选集》(下),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1303—1304、1312—1313页。
[14]依据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Macmillan,Inc.1967),作为名词的“universal”,是16世纪以来的英语哲学家使用的词汇,但“universals”(普遍之物,共相)的概念以及由此概念引发的种种问题,则可以经由中世纪的哲学用语“universalia”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τακαθολου”(一般的,普遍的)以及柏拉图的“ειδος”(eidos,形式)和“ιδεαι”(idea,相)。
[1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32—333页。
[16]参看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3—94页;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7—38、332—333、426—427页。
[1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0页。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3—14页。
[19]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3—95页;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468页。
[20]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3—4、63页。
[2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1页。
[2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79页。
[23]参看同上书,第240、249页;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352—354页。
[24]参看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3—14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17—321页。
[26]同上书,第333、321页。(www.xing528.com)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3页。
[29]同上书,第325—326、304—305页。
[30]同上书,第305页。
[3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6、310页。
[32]同上书,第306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6—307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4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2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47、779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22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99页。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5页。
[41]参见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41、59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56—360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4、113—114、330页。
[44]同上书,第310—311页。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6、198—199页。
[46]同上书,第152—153页。
[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5页。
[48]参见同上书,第14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7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1、347页。
[5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3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66—67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7、209、214页。
[5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3页。
[5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25—426页。
[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
[5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75、42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
[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30页。
[58]同上书,第840、825、820—821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9页。
[60]同上书,第419页。
[6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22页。
[6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22页。
[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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