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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析对中国政治的启示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概括梳理的基础上,我们回到“建构性政治”话题来稍作引申,简单剖析一下马克思的批判性分析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启示。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文本上分析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学说的批判性改造,却不能将这些理论简单、直接地运用于描述和理解中国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和现代政治自身的批判,在今日中国仍然具有非常重要而长远的理论意义。

在上述概括梳理的基础上,我们回到“建构性政治”话题来稍作引申,简单剖析一下马克思的批判性分析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启示。

首先,我们应当总体性地反思一下黑格尔与马克思所共同坚持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的基础理论框架,是否适用于中国的伦理社会现实。按照复旦大学吴晓明教授的观点:市民社会的基本前提是原子个人的产生,但不存在原子个人却是理解中国社会的真正钥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文本上分析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学说的批判性改造,却不能将这些理论简单、直接地运用于描述和理解中国社会。不过,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中国或许迄今为止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却可能很早就有了非常成熟的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因此,有许多学者可以谈论中国国家治理传统的早熟和宋元时期甚至秦汉之际的所谓现代性萌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特别关注马克思关于同社会基础相分离的政治生活之为“人民生活的宗教”和国家制度异化为“彼岸存在”的观点。实际上,也就是要正视中国强大的政治国家与同样强大的伦理社会的历史传统与当下现实,尽管我们的国家与社会有着与现代西方非常不同的伦理基础。对这种在根本上有别于西方社会的独特伦理基础的透彻把握,将是解读中国文化传统或文化基因,从而达到真正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重要内容。

其次,当我们确认中国当下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西方式市民社会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现代政治国家,但却长期存在建立在我们自身文化基础之上的伦理社会和国家制度时,我们会发现,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对理解我们自身的社会现实具有重要的互补意义。马克思批评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思辨神秘主义”总是“以观念为主体”,试图用“开始”来冒充完备的“实在性”,或者用“现存的东西”来冒充国家的“本质”,而主张从市民社会固有的或本质的矛盾出发把握现代社会自身和现代政治国家的本质[50]。仔细想来,就黑格尔对刚刚兴起和尚不完善的现代西方政治国家的婉转辩护而言,马克思的批评的确是切中要害的。但是,对于有着几千年伦理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传统的中国而言,由于所谓家国同构(中国古人所谓“家”实际上更接近今天所谓社会),亦即社会与国家之间分享着完全一致的文化精神基础,同时由于政治国家机体本身的成熟,黑格尔把国家视为伦理精神的现实,从顶层架构或国家的理想性出发来把握社会现实和加强政治建构的思路并非完全不可取。

再次,具体而言,虽然黑格尔注重“王权”(整体性的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官僚政治”之为政治国家的社会存在),马克思注重“市民社会”(基础性的社会权力)和“立法权”(“等级会议”之为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二者看似针锋相对,但却并非势不两立。恰恰相反,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完整把握当下中国“建构性政治”进程的恰当方式:所谓“建构性政治”的“建构性”自身应当包含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最基本的维度。“王权”和“行政权”代表着自上而下建构和组织国家生活的整体性与理性统一原则;“市民社会”和“立法权”意味着自下而上表达多样性利益诉求的差异性与有序斗争原则。我们所理解的“建构性政治”,恰恰是既讲整体又讲差异,既讲理性统一又讲有序斗争的。脱离差异性和有序斗争原则的整体性就谈不上理性的统一,而必然产生极权与腐败;脱离整体性和理性统一原则的差异性,同样也谈不上有序斗争,而必然导致多元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在新中国或共产党人的政治传统中,这两个维度的集中体现分别是“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可以说,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这样两个密切结合的方面,正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建构”或“政治动员”与“政治组织”的基本路径。就此而言,我不认为所谓“建构性政治”完全从属于由“革命”话语向“建设”话语的情境转换,毋宁说,无论是历史发展阶段的革命情境还是建设情境,政治生活本身都是“建构性”的。

最后,在当下中国突出地阐扬“建构性政治”概念,固然有去“激进政治”(传统意义上的激进政治或革命政治)和“微观政治”(后革命时代激进政治的新形态)等流行思潮之蔽的积极意义,但也决不应该就此彻底遗忘马克思“人类解放”学说的要义:“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51]尽管当下中国更为迫切的历史使命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是完成整个经济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但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从来也没有以尊重现实的名义放弃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也就是说,“建构性政治”概念的阐发,不能由于对政治生活现存性和结构性维度的张扬,而完全淡忘政治生活本身的历史性和过程性维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和现代政治自身的批判,在今日中国仍然具有非常重要而长远的理论意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3—6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9—293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6—267、279、294、297—29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11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8—209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

[9]同上书,第199、203—204、452页。

[1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180—181、220—22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59—360页。

[13]同上书,第360、30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8—149、21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10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6—47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7页。

[19]同上书,第47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9、107页。

[21]同上书,第479、39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9—340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2页。(www.xing528.com)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4—40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5—17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4—175、107、389页。

[27]同上书,第389—390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9、34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0、203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00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1—112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2、47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9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9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10页。

[34]在德文中,“投机”和“思辨”是同一个词(Spekulation),参见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4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3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41—43、4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1—22页。

[3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97、203、237、251、309页。值得一提的是,黑格尔这里所谓的“警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组成部分,而是指“广义的内务行政”,而“同业公会”则是国家基于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伦理根源”(第一个伦理根源是家庭)。

[38]同上书,第43、198、253—254页。

[3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60—261页。

[4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21页。

[4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58、266、285页。

[4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68、284—285、286—287页。

[4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19、22页。

[44]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页。

[45]同上书,第114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0页。

[47]同上书,第42—43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0、186—188页。

[49]同上书,第91、114、147、154、188、298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0、84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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