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关于现代政治架构的基本分析,亦即接受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这一现代政治的基本事实。但与此同时,马克思又猛烈抨击了黑格尔,认为黑格尔法哲学的根本错误在于其“思辨神秘主义”和“逻辑图式主义”。这种“思辨神秘主义”和“逻辑图式主义”的典型特征是“把观念当作主体”,亦即当作“主词”,而把真正意义上的“现实主体”当成“谓语”,从而“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自身已经形成了的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已经形成了的思想来发展自己的对象”。因此,法哲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哲学,而不过是应用的“逻辑学”[43]。
在马克思看来,“思辨神秘主义”和“逻辑图式主义”的直接理论后果是法哲学的“非批判性”:“把某种经验的存在非批判地当作观念的现实真理性。”在这方面最突出、最荒诞的例子,莫过于黑格尔对“王权”的分析:“说人是通过他自己的出生而成为他现在的样子,这种看法是非常粗浅的。但是,说国家观念是直接生出来的,这种观念通过君王的出生而生出自己并成为经验的存在,这种说法就颇为深奥,令人惊异了”;但实际上,通过这种神秘主义和非批判的表述,并不能得到“任何新的内容”,只不过是改变了“旧内容的形式”,为这种内容获得“哲学的证书”[44]。与黑格尔在经验中到处去“辨认逻辑概念的规定”,把“法哲学”变成“应用逻辑学”不同,马克思要求把握特定对象自身内在的“逻辑”,要求对现代政治本身做更深入的剖析。在马克思看来,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意味着不仅揭露这些制度中内在的矛盾,而且就其本来意义来把握这些矛盾,亦即理解和解释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及其内在的“必然性”[45]。
概括而言,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以及现代政治自身的批判,包含如下积极的内容或成果:(1)实现了国家制度与人民生活的主谓颠倒;(2)对现代政治亦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实质,做出了更透彻的阐明;(3)从哲学上论证了市民社会和现代政治国家的自我扬弃。
所谓国家制度与人民生活的主谓颠倒,亦即这样一个根本判断:“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与此密切相关的,是马克思关于君主制和民主制的论述。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对君主制的推崇,是从“国家”的立场出发,将“人”视为“主体化的国家”,而民主制则是从“人”的立场出发,把国家视为“客体化的人”。在马克思笔下,君主制与民主制之间构成一系列鲜明的对照:在君主制中,“人民”从属于他们一定的实际存在方式,亦即从属于“政治制度”,而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是“人民”的自我表现和自我规定;君主制的要义是“国家制度”下的“人民”,民主制的要义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在君主制中,“人是法定的存在”,在民主制中,“法律是人的存在”;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君主制则是“国家制度的种”,甚至是“坏的种”;民主制既是“内容”也是“形式”,君主制则似乎仅仅是“形式”,但它“伪造内容”。总而言之,“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不是民主制的真理”;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46]。(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国家制度与人民生活的主谓颠倒,并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进路的变革,与思想进路变革相表里的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历史转换:君主制以及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过渡,意味着现代政治生活的确立与自我扬弃,意味着国家制度的异化和国家制度向人民生活复归的一整部历史。在马克思看来,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现实人民生活的“尘世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天国”;因此,马克思称现代政治生活为人民生活的“经院哲学”,而君主制是人民生活从“尘世”异化为“天国”的“完备表现”。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或政治国家的抽象与异化(作为人民生活的彼岸存在)是现代的产物,因为“国家本身的抽象”“私人生活的抽象”,以及“抽象的反思的对立性”,都只是在现代世界才出现的。正是在与现代世界对照的意义上,马克思把中世纪社会称为“不自由的民主制”,因为在中世纪,“人是国家的现实原则”,也就是说,“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当然,其中的人是“不自由的人”,而“不自由的民主制”乃是“完成了的异化”[47]。
国家本身和私人生活的抽象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过程,亦即市民社会以及现代政治国家的生成过程。马克思认为,这个历史过程肇始于君主专制政体,完成于法国大革命。在稍后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称之为“政治解放”。政治解放意味着“国家的唯心主义的完成”和“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的完成”,意味着“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或市民社会丧失“政治性质”,意味着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所谓“社会差别”,指的是失去了“政治生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意味着“市民社会解体为独立的个体”,以及每一个个体自身分裂为市民社会的“私人”和政治国家中的“公民”[48]。
尽管马克思也和黑格尔同样认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这一现代国家的基本事实,但同国家制度与人民生活的主谓颠倒相一致,马克思尖锐批评了黑格尔试图将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做法。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关键的错误在于,把“现象的矛盾”转化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而实际上,“现象的矛盾”以更深刻的东西亦即“本质的矛盾”为自己的本质。也就是说,当黑格尔试图把国家说成是“自由精神的实现”,从而把国家视为高于市民社会的“法”和伦理阶段时,马克思则要求从市民社会自身的“本质的矛盾”来理解和把握政治国家。因此,当黑格尔把国家权力分析的重心置于“官僚机构”(代表君王和代表人民),并实质上要求“立法权”变成“现实的管理权”时(立法权转化为行政权),马克思强调,唯有“立法权”本身才是现代政治国家“总体”,强调立法权中“等级要素”的内部分歧与对立是市民社会“本质”矛盾的具体体现。并且,这种本质的矛盾并不会在政治国家中消融于“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而是会为市民社会的自我扬弃,亦即为“人类解放”或“共产主义运动”提供经验的基础和理论的基础[4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