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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哲学分析:市民社会与现代政治国家的关系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关于现代政治的批判性分析,奠基于他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批判。这一点至关重要,这意味着马克思和黑格尔在很大的程度上,分享着关于现代政治结构的基本理解。黑格尔设想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与此完全不同。在此,黑格尔着重批判了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抽象理智的观点。而在黑格尔看来,现代政治国家内部最根本的权力环节,可以区分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的“立法权”;(2

黑格尔哲学分析:市民社会与现代政治国家的关系

马克思关于现代政治的批判性分析,奠基于他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批判。换句话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是直接衔接黑格尔的。这一点至关重要,这意味着马克思和黑格尔在很大的程度上,分享着关于现代政治结构的基本理解。而这个基本理解不是别的,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在“伦理实体”的逻辑环节上,位于“家庭”和“国家”之间,虽然从实际历史生成的角度说,市民社会的形成要比国家晚。准确地说,市民社会形成于“现代世界”。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政治国家的现代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概括而言,黑格尔所描述的市民社会,包括两个基本的原则(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和三个内在环节(需要的体系、司法的体系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1)特殊性原则——构成市民社会的,首先是一些具体而特殊的人,是“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其中每一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在他看来,其他一切都是“虚无”。就此而言,黑格尔称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私利的”和“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2)普遍性原则——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特殊的人”又并非完全孤立的个体,每个人本质上与另外一些同样特殊的个体相联系,每个“特殊的人”都必须通过他人的中介才能实现自身的目的,通过满足“他人福利”来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3)需要的体系——由于个体的“特殊性”需要和福利的相互满足,必须以“普遍性”的中介体系为基础,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一个“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的“中介的基地”,通过每一个人的劳动,通过每一个人“需要的满足”,使所有人的需要得到“中介”,使所有的人得到“满足”;(4)司法的体系——作为“对所有权的保护”,作为市民社会领域的“自由”现实,与“需要的体系”相表里;(5)警察与同业公会——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实现,既受到每一个人的主观任性和个体特殊性的制约,又受到客观的和总体性的“需要体系”的制约,而司法仅仅与所有权的保护、或者说仅仅与对“犯罪”这种“恶的任性”的防止有关,警察与同业公会的存在,则是为了预防上述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为了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来关怀,“把特殊利益作为法来处理,并使之实现”[37]

总而言之,市民社会就是利己个人之间的“相需相求”,以及由“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所形成的“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许多学者把上述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国家,但在黑格尔看来,这种人们之间全面相互倚赖的制度,只配叫作“外部的国家”,或“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在黑格尔看来,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乃是将“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综合于自身之内的“伦理”或“精神”。问题的关键在于,将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国家,将意味着仅仅把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当作国家的使命,这样一来,个人的“利益”就成了所有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好像是以个人“任意”为转移的事。黑格尔设想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与此完全不同。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乃是“客观精神”,个人唯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自身存在的“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人与人在国家中的“结合”,本身是真正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人们特定需要的满足以及习惯性的行为方式,都是以“国家”这一“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作为他们的出发点和归宿的;因此,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38]。(www.xing528.com)

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目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在现代国家的原则当中有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它使“主观性的原则”臻于完美,成为一种独立的和极端的“个人特殊性”,与此同时,又使它复归于“实体性的统一”,亦即将“实体性的统一”保存在“主观性的原则”之中;只有当“普遍物”和“主观性”这两个内在环节都强劲有力时,国家才能成为“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39]。但正如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说的那样:“相互作用”的关系,可以说还只是站在“概念的门口”,“相互关系”非但不等于概念,而且关系项本身还必须首先获得一种“概念的理解”,也就是说,关系项并不能就它们直接所是的东西而得到理解,而必须将它们“确认”为一个较高的“第三者”的环节,而这较高的第三者就是“关系本身”的“概念”[40]。因此,要达到对国家之内的“普遍物”和“主观性”的真正理解,需要把握国家本身的概念或理念。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理念乃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是“地上的精神”或“地上的神物”。这种国家理念的主观方面的实体性存在是“政治情绪”,其客观方面的实体性存在则是“国家的机体”,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或“国家制度”;而前者,亦即“政治情绪”或“爱国心本身”,作为某种真理性的“信念”和几乎已经成为“习惯”的行为意向,实质上不过是各种现存国家制度“规范”的结果。因此,黑格尔关于现代国家的理解,核心在于他的国家机体理论[41]

所谓“国家是机体”,在黑格尔看来,意思是说国家依照其“理念”向它的各种内部“差别”的“发展”,从表象的角度看,也就是国家通过各种不同的权力、职能和活动领域的自我伸张,以合乎“理念”的必然性的方式不断地创造着自己和保存着自己。“国家的机体”,也就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制度”或“真正的政治国家”。在此,黑格尔着重批判了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抽象理智的观点。这种观点一方面把各种权力看作是“彼此绝对独立的”,另一方面又认为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完全相互“否定的”和彼此限制的。与这种抽象理智的观点相反,黑格尔认为,不是“任何其他的目的和功利”,而是“概念在本身中的自我规定”,才是各种不同权力相互作用和持续发展的“绝对渊源”。正是由于各种权力实际上是国家概念自我区分的各个环节,国家组织本身才呈现出一幅“永恒理性”的图像。而在黑格尔看来,现代政治国家内部最根本的权力环节,可以区分为:(1)“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的“立法权”;(2)“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的“行政权”;(3)“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的“王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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