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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才发展报告:条例框架简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人才培养与开发的立法框架为加强重庆市人才培养和开发,主要从人才培养开发的基本方向、基本途径以及根据人才类型分类培养3个方面构建条例内容。

重庆人才发展报告:条例框架简介

1.总则的立法框架

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纳入规划和纳入财政预算,共5条,主要是以明确本法的意图、适用的行政区域和业务范围、立法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同时强调人才工作要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并且有经费来源。

2.人才管理体制的立法框架

人才管理体制,将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协调沟通、队伍建设等工作纳入此部分,明确人才工作的管理方向、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方式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人才管理体制优化方向、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分工、配合部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推进人才工作联络员制度、人才工作情况报告和政策定期评估、人才工作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表彰8个板块。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构建规范、高效、开放、创新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发展体制优势。市、区(县)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建设的宏观指导、协调督促、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和人才队伍建设。区(县)以上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的引进、流动、评价和激励工作的落实,区(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才资金预算、决算和资金执行监督工作,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县)以上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人才的住房优惠政策。工人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和促进发展工作。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落实人才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与各类人才的联系和交流,畅通人才工作的信息沟通渠道。重庆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重庆市人才工作情况报告,及时对人才政策、人才工作制度、人才工作资金使用、人才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估,及时完善人才工作,切实提高人才投入产出效益。鼓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才工作奖励办法,对人才工作中具有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让举才、荐才、育才、重才成为社会风尚。

3.人才培养与开发的立法框架

为加强重庆市人才培养和开发,主要从人才培养开发的基本方向、基本途径以及根据人才类型分类培养3个方面构建条例内容。人才培养开发的基本方向是明确人才培养的方向;人才培养基本途径主要从基础性教育、职工培训教育、科研培养人才、非学历教育4个方面搭建体系;人才分类培养,是指根据创新型人才、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等人才类型的不同,分别制订具体的培养方式。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整体开发,高端引领,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德才兼备型人才。优先发展基础教育,加强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础教育体系,设置科学技术等创新能力培养课程,优化语言应用能力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根据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是人才培养与开发的基础。鼓励国内外优质高等学校在重庆独立办学、联合办学或设立研究机构,支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的动态调整,鼓励发展重庆市重点产业需求的专业,加快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鼓励职业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多种方式的合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两群地区教育发展,鼓励重庆市教育资源与两群地区共享,通过送教下乡、集中研修、网络培训等方式,提升两群地区教学质量,促进两群地区的教育发展。依法赋予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自主管理权,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加大职工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职业素养,促进职工职业生涯发展。依托国家级开发平台,加快建设国家(西部)科技创新中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建立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实践基地,加大专家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的建设力度。发挥各类科研平台的人才培养作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培养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需向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通过规范内部管理和提高师资水平,提升办学质量,积极开展新兴职业教育,满足新兴产业人才需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继续实施巴渝学者等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建立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培养开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推动各产业高端人才的培养、集聚。支持青年人才成长,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青年人才成长规划,设立巴渝青年学者计划,鼓励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研修计划、人才工程、项目支持计划,科技表彰中安排一定名额支持青年人才。围绕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培养开发,推动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相衔接。深入实施“巴渝工匠”计划,鼓励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技术改造、技艺交流等活动。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引导农村高技能人才“传帮带”,建立现代农业人才支持计划,培养开发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用人才。加强对渝东南、渝东北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的帮扶,通过挂职锻炼、对口支持、交流学习等方式提升渝东南、渝东北人才工作队伍素质,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培训、送培计划等提升渝东南、渝东北人才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4.人才引进与流动的立法框架

为集聚优秀人才,建立人才引进的长效机制,条例将从人才引进和流动的基本要求、人才引进、人才流动和保障措施4个方面着手构建,从而促进重庆市人才引进和流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人才引进包括人才引进的主要类型、主要方式、引进渠道;人才流动主要包括人才流动的各种方式;人才引进和流动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资格认定等内容。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坚持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促进人才顺畅、有序、合法引进和流动。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制订中长期海内外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深入开展引才工作。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搭建紧缺优秀人才引进平台,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支持大学生和留学人员在渝就业创业,留学生创业享受大学生创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和土地供应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用特聘岗位、流动岗位等柔性引才方式引进人才,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在海外创办或者共建研发机构,使用海外优秀人才。发挥用工单位招才引智的主体作用,发挥群团组织联系人才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人才引进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政府可以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依照相关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者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促进人才向基层和艰苦岗位流动,鼓励和支持重庆市优秀人才到基层一线、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提高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动态化档案管理机制,落实档案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重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人才引进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对“高精尖缺”人才或人才团队的引进,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实施精准靶向引才。人才来渝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原在市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市属、区(县)属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使用特设岗位聘用。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为海内外人才赴渝创业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外籍人才来重庆工作,要加大其在华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办、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创新力度,加快重庆国际人才集聚高地建设。

5.人才评价的立法框架

人才评价主要包括基本导向、评价流程、职称评价、人才工程项目评价和人才评价专家管理措施5个方面,构建系统的人才评价体系,满足重庆市当前的人才发展评价需要。通过明确开展人才评价的时间、方法和标准来确定评价流程;通过明确职称制度改革、评价主体、评价形式、资格互通等内容来确定职称评价的要求。人才评价应当坚持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导向,注重代表性工作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评价主体作用,分类建立人才评价机制。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产出成果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后评估方式,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人才评价内容和标准要结合岗位特征和行业特征分类设置,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纳入评价要素。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完善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可以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经重庆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可以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资格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深化基层岗位设置改革,在基层增设高级岗位,打通基层人才晋升通道。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社会化管理,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衔接、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互通,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申请评定工程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申请鉴定高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的部门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区(县)以上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认定和评价的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并落实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6.人才激励的立法框架(www.xing528.com)

人才激励部分,强调对高层次人才等各个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激励,突出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权的分配、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等方面,使人才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尊重和实现,为人才带来更多的经济价值。主要内容包括人才激励的基本导向、荣誉和奖励、科技成果管理、绩效工资和绩效支出、支持人才工程项目的激励举措,共5个方面。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成果转化奖励、奖励的税收规定、收益权分配、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人才激励应该坚持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容忍失败、鼓励创新,加大对人才的奖励力度,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人才激励政策,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重庆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用人单位依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或者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科研人员奖励,科研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递延或者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市、区(县)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可由研究项目所在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质押等专业服务,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根据绩效工资相关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制定激励人才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重点人才工程。

7.人才服务与保障的立法框架

为提高重庆市人才服务的竞争力,差别化、精细化的人才服务和保障举措有利于优化重庆市的人才发展环境。主要包括:人才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支撑体系、落实人才服务和保障的举措、社会力量参与,共4个方面,从而将人才服务和保障落到实处。其中支撑体系包括服务权利和责任清单、服务信息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落实人才服务和保障的举措包括人才便利服务、住房保障、法律援助服务、人才金融服务、创业场地补贴等;社会力量参与包括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落地实施、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等。建立“近悦远来”的人力资源服务和保障机制,构建多级联动的人才服务和保障体系,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打造“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并实施人才分层分类服务管理办法,推动人才服务工作可持续、精细化、差异化发展。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人才培养与发展、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环节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事项。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法规,开通人才服务专线,畅通人才信息沟通渠道,对人才提出的要求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回访督察机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鼓励其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社、教育、外事、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按规定在人才落户、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医疗、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职称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落实相关人才待遇。为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重庆市工作的外籍人士提供便利化服务,完善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建设,提升人才环境国际化水平。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贴、人才公寓、公租房等方式,建立多层次、多样化、广覆盖的人才安居保障。人才因知识产权保护等需要相关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健全并实施“人才贷”金融政策,完善人才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创新、优化人才金融服务。获得市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资助、团队资助和重庆市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政府鼓励其入驻相关创业产业园,并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场租给予创业场租适当补贴。鼓励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在重庆市落地转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各方一定奖励。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人才数据库和人才工作网,提升人才工作管理和服务效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公共服务和保障平台,经批准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支持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赴渝创新创业。

8.惩戒的立法框架

人才工作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本部分包括人才工程项目的惩戒、人才失信的惩戒、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和行政人员违规的惩戒,共4个方面。这些规定可以让人才工作的参与单位、个人坚守诚信,合规、合法地从事人才工作,为人才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提供保障。

课题负责人:唐雪梅

课题组成员:胡大武 熊 辉 朱利丽 张红涛 袁 熳

此课题为2020年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服务指南及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项目,2020年7月结题。

【注释】

[1]叶忠海.人才学概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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