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嗓音职业病与科学发声训练探索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邓绍瑞认为,“职业病就是劳动者在社会职业活动中,由于暴露接触各类生产性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和身体受到损害,而罹患的各种相应的急慢性疾病或综合症候群”。职业病概念的法律定义,即法定职业病,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的确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2月30日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嗓音职业病与科学发声训练探索

由于社会分工的差异,不同职业领域的劳动者面对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对象、工作方法都有很大不同。不同职业因工作目的、任务、性质的要求不同,对劳动者使用人体器官进行劳动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职业需要大量使用手臂的力量工作,有的职业需要手脚并用,有的职业需要大量使用脑力,有的则需要大量使用眼睛或者耳朵……由于长期面临某一恶劣环境,或者长期大量甚至过度使用同一器官,就造成了因职业因素形成的对于人体某些器官或精神方面的伤害,这就是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存在的职业病

职业病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也是一个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界定的概念。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现代汉语词典》对职业病的解释是:“由于某种劳动的性质或特殊的劳动环境而引起的疾病,如矿工和陶瓷业工人易患的尘肺等。”[8]这是从广义上理解的职业病概念。《辞海》对职业病概念的解释,外延更广:“劳动者由于受到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所引起的疾病的泛称。”不过它也认识到了这个概念还存在狭义的理解:“国家用法令形式所规定的称为‘法定职业病’。”[9]

狭义上的职业病概念包括了它的医学定义和法律定义两种界定。

邓绍瑞认为,“职业病就是劳动者在社会职业活动中,由于暴露接触各类生产性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和身体受到损害,而罹患的各种相应的急慢性疾病或综合症候群”。[10]这是职业病的医学定义。周安寿也从医学定义角度认识职业病:“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他认为,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工作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11]

职业病概念的法律定义,即法定职业病,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法定职业病的确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2月30日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www.xing528.com)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国际上对职业病的定义采纳的是广义上的理解。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81年6月22日通过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其2002年的议定书将“职业病”定义为“任何由接触职业活动中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国际劳工局指出,这一定义有两个要素:“接触特定的工作环境或职业活动与罹患特定的疾病之间有因果关系;接触这些有害因素的特定人群中,该病发病率水平高于普通人群的平均发病率。”[12]不过,职业病的广义认定系统和目录认定系统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国际劳工组织很多成员国积极采用职业病的‘混合认定系统’”[13],这样做可以综合广义认定系统和目录认定系统的优点,避免两者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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