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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移:法官律师行政诉讼20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过错原则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论基础。故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基于过错原则,使举证责任发生转移,从而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正义,进而使公权与私益的界线得以明确界定。另一方面,程序违法是举证责任转移的事实基础。在损失具体数额无法准确判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原告的合理损失数额成立,以此实现原告、被告举证责任的合理负担。

举证责任转移:法官律师行政诉讼20年

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相关理论,赔偿申请人应当对其遭受损害的事实、损失大小以及损害后果与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但如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过错致使申请人对其损失后果、损失具体数额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赔偿义务机关;遇有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方面,过错原则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赔偿虽然被纳入了行政诉讼范畴,但因其国家侵权的实质,从本质意义上来讲仍应属于侵权之诉,《国家赔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过是民事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故当行政赔偿诉讼中相关问题在《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应当考虑适用一般法,即民事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违过程中明显的程序违法即构成了主观上的过错,而且恰恰是这一过错导致了赔偿申请人的举证不能,如果举证不能的后果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明显对其不公,而且有放纵行政机关违法之嫌。故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基于过错原则,使举证责任发生转移,从而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正义,进而使公权与私益的界线得以明确界定。

另一方面,程序违法是举证责任转移的事实基础。本案因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多个环节违法,导致原告在举证能力方面有所限制和下降,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拆违过程中,因强拆的特殊性质,原告无法保护其财产,也无法收集和保存其被拆工棚内物品的相关证据;而且被告未对其财产进行清点和制作财产清单,导致原告对其损失能举出的最直接证据因行政机关的原因丧失。并且在拆违过程中遭遇下雨天气,被告对原告的财物也未尽到注意及妥善保管的义务,使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又无法证明。在这种情形下,原告已尽一切可能的证明义务,但确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事实及损失数额无法提供具体证据,就应由被告承担证明原告财产未受损害的责任。而被告亦因没有清点财产、没有制作财产清单,无法举证证明原告方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在损失具体数额无法准确判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原告的合理损失数额成立,以此实现原告、被告举证责任的合理负担。(www.xing528.com)

【注释】

[1]入选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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