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葛**的诉讼请求系要求**镇政府赔偿损失,该赔偿请求实质上是主张违约赔偿,而不是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而要求赔偿,故应将本案定性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协议案件的一种类型,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故本案应当收取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第16条的规定,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收取有两个标准,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据此,本案诉讼费的负担应考虑两个因素:(1)谁胜谁败,(2)是民事还是行政。
本案一审将本案理解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且应按民事案件标准交纳,故判决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葛**负担。笔者认为,该认识存在偏差。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显然原告不能算胜诉,但原告败诉并不必然意味被告胜诉。涉案协议因被告的严重违法而被确认无效,在行政诉讼判决方式体系里,确认无效判决无疑是针对行政机关最为严厉的败诉判决方式,行政机关的行为都被确认无效了,还认为其是本案的胜诉方,这一结论显然有悖常识。本案可以认为原告、被告均为败诉,在一般的行政案件中,该情形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但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具有了可能性。既然双方败诉,那么本案诉讼费是否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呢?笔者认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较为适宜,因为原告虽然提出了不合理要求,但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主导方,其意愿直接决定涉案协议能否签订,其本应依法拒绝而没有拒绝,应承担协议被确认无效的主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其负担可体现一定的惩戒效果,亦是对其败诉责任的一种强调。
第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系要求违约赔偿,但本案的审理实质上是围绕涉案协议是否有效而展开,最终亦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所谓的违约赔偿自然就无从谈起,故本案属于确认无效案件,应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确定诉讼费金额,故二审改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镇政府负担。(www.xing528.com)
【注释】
[1]该文完成于2018年,未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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