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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锁芯是否违约?行政诉讼二十年辩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称即便其调换锁芯的行为是不当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依据买卖合同承担不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而非行政处罚。根据《物权法》第34、241、245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在一年内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原告调换锁芯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属于侵占不动产的行为。

调换锁芯是否违约?行政诉讼二十年辩析

原告称即便其调换锁芯的行为是不当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依据买卖合同承担不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而非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该主张同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本案中,在第三人支付首付款后,原告已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钥匙交付第三人,也就是将房屋的实际占有向第三人转移,第三人夫妇已成为涉案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故在房屋交付问题上,原告并没有违约。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9、14、15、17条的规定,房屋产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未完成的情况下,原告仍然是涉案房屋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在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收受首付款,并将实际占有转移后,其负有的义务是协助第三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已不再完整,其占有、使用房屋的权能已在其意志支配下向第三人转移。此时,第三人夫妇已经成为合法占有人,原告虽然仍为权利人,但其已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然而原告在转移占有后,又通过调换锁芯的手段,重新占有涉案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4、241、245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在一年内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原告通过调换锁芯重新占有涉案房屋的行为,使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的占有在事实上已不复存在,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第三人合法占有不动产的侵占。此时,原告虽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调换锁芯后对该房屋的实际占有却为无权占有,而第三人夫妇虽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实际占有人,但其却是该房屋法律上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原告调换锁芯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属于侵占不动产的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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