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适用于现实世界的,尤其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权指自然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在完全虚拟的匿名网络世界里,网名的现实意义只是一串字符,不具备适用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在网络上攻击虚拟网名的行为,一般应将其定性为网络不文明行为,应从道德上予以谴责,在网络日常管理中加强监管,以净化网络环境,但一般不宜对其作出法律评价。对于被攻击的虚拟网名来说,其使用者在离网或更换网名后,该攻击就几乎没有实际意义,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侵害。但本案中,第三人攻击网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
首先,在客体上,第三人的行为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特定人进行的,足以损害原告的人格和名誉。第三人所了解的“素怀”即为现实中的原告,其攻击帖中使用了“女患者素怀”“浙江省”“都市快报”“子宫及左附件切除手术”“医疗事故”“赔偿患者10万元”等词,在杭州网论坛这一特定环境中,那些了解“素怀”现实经历的网民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其所称的“素怀”指向现实生活中的原告,其攻击对象是现实的、特定的、明确的。原告本是一个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一个乐于助人的正义者,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然而,在第三人的攻击帖中,其被描述成一个私生活不检点者、勾引主治医师的品行低下者、造成医疗事故的过错者,这些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原告的人格和名誉。
其次,在客观方面,第三人实施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第三人虚构了“医院称:该女子生活极不检点,下身肛门多处溃烂。且在接受医师检查时勾引主治医师,导致医师误诊,医院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敬请关注本站后续报道”一段,然后将其帖在杭州网论坛的“杭网民声”版块上发表,这就构成了捏造事实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再其次,在主观方面,第三人表现为直接故意。第三人事先经人授意,在明知“素怀”这一网名具有的现实性,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实属故意。第三人的目的在于帮助网友攻击“素怀”,支持“朱杨之争”中的杨*英。(www.xing528.com)
最后,第三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诽谤行为的一般主体要件。
【注释】
[1]该文发表于《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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