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发帖攻击的“素怀”是现实的、有针对性的、特定的“素怀”,而不是一个虚拟的网名。
首先,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素怀”叫杨*群,但第三人自认:“网友告诉他‘素怀’被割了子宫,起诉过,获得过赔偿,自学法律到处帮人维权”,在“朱杨之争”中,“素怀跟朱**律师是一伙的”“是医院事故割错了,所以要维权,她索赔成功了,就到处帮人维权”。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第三人在发攻击帖前,已经对原告通过网络公开的真实经历及其后续事迹完全了解,只是将卵巢误认为子宫,这属于信息传播中出现的细节偏差,而且卵巢与子宫同为女性生殖器官,具有同质性,该偏差不会从整体上影响到信息的准确性,也不会影响第三人对事件性质的整体把握。所以,在发攻击帖之前,对第三人来说,“素怀”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拟的。
其次,第三人攻击帖的内容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女患者素怀”“子宫及左附件切除手术”“医疗事故”“赔偿患者10万元”等字眼直指现实中的原告,再加上其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具有极强的迷惑性。这些内容从反面证明了第三人在发帖之前是了解“素怀”的现实生活的,如果其对原告的现实生活一无所知,其攻击的方式只能是盲目的辱骂、谩骂等,而不可能具有如此明确的针对性。事实上,第三人正是以原告的某一细节特征为关键词在网络上进行搜索,然后将搜索到的文章改头换面,虚构篡改后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了出去。(www.xing528.com)
最后,被告一直强调第三人不知道“素怀”的真实姓名叫杨*群,据此就否认“素怀”在本案中的现实性。该观点过分强调了姓名对人的标识作用,姓名确实是一个常用的、重要的、使人特定化的因素,但认为凡是不知道他人姓名,就一定不认识他人的观点,是将姓名的功能绝对化和扩大化,不符合客观实际。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特殊经历、工作单位及特定职务、准确的家庭住址均可使该人在特定范围内特定化,姓名并不是使人特定化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第三人所掌握的“素怀”信息,已足以使其现实化、特定化,即指向现实生活中的原告,第三人是否知道“素怀”在现实生活中的姓名为杨*群已不对其行为的定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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