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网监分局是根据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设立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将其定性为杭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据此,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为公安机关。网监分局作为杭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无权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二,第三人的发帖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素怀”这一网名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虚拟性。在杭州网论坛这一特定空间内,“素怀”这一网名,已经与原告在现实生活中的部分经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素怀”这一网名不仅在网络(杭州网论坛)上被长期使用、广为人知,在网络之外,亦被广为宣传,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2.第三人在发攻击帖之前对使用“素怀”这一网名的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经历是了解的。第三人自认,网友告诉他:“素怀被割了子宫,上诉过,获得过赔偿,自学法律到处帮人维权。”第三人所掌握的“素怀”信息,已足以使其现实化、特定化,即指向现实生活中的原告,第三人是否知道“素怀”在现实生活中的姓名为杨杨*群,已不对其行为的性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第三人攻击帖的内容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女患者素怀”“子宫及左附件切除手术”“医疗事故”“赔偿患者10万元”等字眼直指现实中的原告,而且其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在杭州网论坛这一特定环境中,那些了解“素怀”现实经历的网民据其帖所描述的事件特征,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其所称的“素怀”指向现实生活中的原告。 (https://www.xing528.com)
3.第三人虚构了“医院称:该女子生活极不检点,下身肛门多处溃烂。……勾引主治医师,导致医师误诊,……”一段,然后将其帖在杭州网论坛的“杭网民声”版块上发表,构成了捏造事实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这些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原告的人格和名誉。第三人明知“素怀”这一网名具有现实性和特定性,也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实属故意。第三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诽谤行为的一般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网监分局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协调)被告撤销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又不同意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2、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网监分局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的杭公(信安)行不字[2007]第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违法。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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