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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到律师 行政诉讼二十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月9日,原告杨*群就此帖向被告网监分局报案,举证证明“素怀”是其在杭州网论坛的网名,要求依法查处。被告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原告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被告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告提起诉讼,向医院索赔。

从法官到律师 行政诉讼二十年

原告:杨*群。

被告:**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网监分局)。

第三人:沈**。

2006年底,杭州网论坛(http://bbs.hangzhou.com.cn)的“杭网民声”版块中,朱**律师实名发帖,对因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而被评为“2006年杭州十大平民英雄”之一的杨*群提出质疑,引起极大争议,形成所谓“朱杨之争”。由于一个网名为“素怀”的人支持朱**,在其影响下,支持朱**的网民一度在“朱杨之争”中占据优势。争执中,双方均出现了不文明的人身攻击。杭州网论坛某版主是同情杨*英的,私下找第三人沈**帮忙,希望其能发帖攻击朱**和“素怀”,并将其早年在杭州网论坛注册的网名“压寨夫人”及密码告诉了第三人。

2007年7月6日22时39分,第三人以“压寨夫人”的网名在杭州网论坛的“杭网民声”版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医院误切子宫,患者获赔十万,院方称色情陷阱,进一步上诉”的帖子。该帖系第三人在百度网上以“医院误切子宫”为关键字搜索到中华网一篇题为“医院误切子宫,患者获赔十万”的文章后,将里面的“山西省”改为“浙江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改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山西晚报》改为《都市快报》,“女患者”确定为“素怀”,“患者家属”确定为“朱某”等,在文章首部增加“杭州网7月6日 记者:倪巴巴(实习)”的文字,使其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并在文章最后虚构了“医院称:该女子生活极不检点,下身肛门多处溃烂。且在接受医师检查时勾引主治医师,导致医师误诊,医生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敬请关注本站后续报道”一段,题目亦做了相应修改。至7月7日0时53分,该文章被论坛版主删除,在网上存在了2个多小时,引发了一些网民对“素怀”的人身攻击,跟帖人数约20人。7月9日,原告杨*群就此帖向被告网监分局报案,举证证明“素怀”是其在杭州网论坛的网名,要求依法查处。被告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原告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ww.xing528.com)

原告诉称,对于“杭网民声”的许多网友来说,“素怀”这一“网名”并不是一个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身份”,而就是原告本人。第三人在杭网论坛发布的针对原告网名“素怀”的攻击性文章,其内容与自身经历大致相似,如切除器官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但其他方面都是在公然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

被告辩称,第三人与原告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认识,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第三人以“压寨夫人”的ID发帖攻击的是“素怀”此网名的虚拟身份,并非我国法律所指的自然人,也并不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人,第三人的行为并未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维持。

法院另查明,2003年2月,35岁的原告在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次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其仅存的右侧卵巢亦被切除,只能靠服用激素来维持女性的生理特征。原告提起诉讼,向医院索赔。诉讼中,医院提出司法鉴定,原告在等待过程中,于2005年3月30日以“素怀”的网名在杭州网论坛的“杭网民声”版块发表了一篇题为《医疗严重过失,医患官司何日还我公正?》的文章,详细介绍了她和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及维权的经过,引起较大反响,结识了部分网友,并获得帮助(如找工作)。杭州网还专门组织了部分网民召开见面会,并为其捐(借)款(共1万多元)。鉴定意见出具后,在当地妇联和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获赔12万元,并将捐助款项返还或公益转赠。杭州网为庆祝其维权成功,还特意举办了一次聚餐。此后,原告开办《素怀维权网》,凭借自己在诉讼中学到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助人维权,并有成功案例。其维权经历及助人维权的事迹分别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中国妇女》、《钱江晚报》、《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浙江在线等媒体报道或转载,并当选《钱江晚报》2006年8位最具人格魅力的浙江女性之一。在报道中,杨*群或杨女士与“素怀”基本是同时出现的,有的报道侧重使用杨*群,有的报道侧重使用“素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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