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从法官到律师:行政诉讼二十年展望

从法官到律师:行政诉讼二十年展望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能对此有所突破,完善司法审查标准,将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突破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增加了四种确认型判决方式,包括确认无效判决。因此应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确立无效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并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

从法官到律师:行政诉讼二十年展望

1.厘清行政诉讼的定位,加强其权利救济的本色,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

对于行政诉讼的定位,争论甚多,焦点在于行政诉讼是救济制度还是监督制度。客观而言,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达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但整体而言,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仍应定位于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7]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纠纷解决的妥善性、一次性和迅速性。妥善性要求司法审查的对象并非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纠纷解决的一次性和迅速性,则要求司法审查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防止反复争讼不休,实现诉讼经济[18]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厘清行政诉讼的定位,加强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本色,更需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权利救济贯穿、落实于行政诉讼各项制度之中。

2.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

适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中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从源头上化解滥诉。如在拆迁案件中,一般地方政府或其组成部门都会就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现有制度下,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的无法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这导致拆迁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只有通过滥诉等其他渠道,获得与行政机关谈判的筹码。若适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事人的滥诉也就没有必要。

3.完善司法审查标准,实现裁判的实质正义

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行政法两大基本原则。目前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只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也导致司法审查形式化,与当事人追求的实质正义相违背。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能对此有所突破,完善司法审查标准,将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即使在《行政诉讼法》层面无法突破,退而求其次,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进行具体化,鼓励法官采用该规则拓展司法审查的深度。实际上,由于行政“滥用职权”缺乏明确的权威解释,单纯的法律概念对于过于自抑或过分依赖规则的法院来讲过于抽象与笼统,法官不敢、也不愿意在缺乏具体的审查标准的情况下作出“开创性”的审查,往往会有意地予以转换或回避。[19]这也导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规则被束之高阁。根据学者的调查,在近年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收录的近千个行政诉讼案例中,明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滥用职权”条款的案件仅寥寥10余个,所占比例极低。[20]因此若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滥用职权”的具体标准做出统一而明确的解释,鼓励法官采用该规则,必将大大拓展司法审查的深度,有利于行政诉讼实质正义的实现。(www.xing528.com)

4.确立无效之诉,为相对人提供足够的救济

无效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主张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请求法院以判决加以确认的诉讼。[21]无效之诉的审查对象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即确定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对之无效的宣告应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突破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增加了四种确认型判决方式,包括确认无效判决。但确认无效之诉并没有随之建立起来,也未规定特别的诉讼程序。事实上,确认无效判决也一直处于“备而不用”的尴尬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实际运用的忽视,极大地阻碍了行政诉讼监督作用的发挥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22]导致部分滥诉案件的发生,甚至引发信访。如当事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不服的,其起诉期间与其他诉讼无异,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救济,这不仅与法理相悖,更与公众的正义观念相冲突。因此应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确立无效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并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

5.确立行政示范诉讼,以既判力赋予行政裁判一定范围的普遍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若干背景基本相同、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案件,采取了推选若干当事人起诉的方式,该案件审理裁判后对其他当事人具有既判效力。在我国,也可以参考上述做法。[23]示范性诉讼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优势。因为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涉及的用地批准、建设项目审批、拆迁许可行为基本相同,对之进行一次司法审查即可,在个别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对其他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登记程序直接进入诉讼,该判决对登记的当事人也有拘束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审判效率,更可以避免一事多诉,一事多判,防范滥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