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导者,也应是化解行政滥诉的主力军。滥诉的化解应贯穿于立案、审判、判后等各个环节,需要立案、审判以及信访部门的合力。
1.立案环节保持预警,减缓冲突
建立滥诉档案。对于明显属于滥诉的当事人(包括个别代理人)法院应建立滥诉者档案,对该滥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时汇报、登记,在法院内部相互通报、交流。在建立档案时,应尽可能地将行政争议的基本情况和背景交代清楚,作为立案人员判断是否为滥诉的参考。这样既可以保证立案人员有的放矢,又可以防止“误伤”,保证滥诉者的其他正当诉讼得到保护。同时,行政案件立案人员与审判人员应加强沟通,做到滥诉认定的不枉不纵、准确及时。
加强诉前调解和信访分流。借鉴民事诉讼中诉前调解预登记制度,经评估确有滥用诉权等情形,法院不宜受理或暂不宜受理,需另行或者联动协调处置的起诉,加强诉前调解或将纠纷分流至信访渠道。发挥诉前调解和信访的优势,对滥诉当事人的诉外诉求加以引导,并对行政诉讼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向当事人阐释清楚,避免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产生不当的过高预期,以摆正诉讼心态。
注重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与协调。“滥”的问题不仅发生在行政诉讼中,也常见于行政复议程序,并且两者具有相当的关联性。由此,化解行政滥诉应注重诉讼、复议的衔接与协调。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府院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滥诉人员信息的通报与共享。其次,行政审判部门可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报告或简报,对一段时间内的败诉和滥诉案件及其要点向行政机关作行风险提示,提示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败诉风险以及可能诱发滥诉之处。对于重大的拆迁或重点工程建设,相应的机构也应及时将拆迁过程中可能诱发大规模行政争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通报法院。最后,将化解滥诉的关口提前,对于重点滥诉人员,在行政复议阶段应综合考虑可能引发的滥诉风险,采取督促涉案机关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调等,及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审判环节让当事人“出气”,增强存在感
对于有的滥诉案例来说,当事人一般对行政诉讼的局限性都有比较理性的认识,其滥诉的动机往往只是“出口气”,纾解其在行政行为中所受的“怨气”。对此:
首先应确保庭审的公开与公正。庭审系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最直观感受,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行政审判人员应恪守居中裁判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存在感,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让当事人感受到与被诉行政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言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或严重干扰法庭秩序都不应该简单地予以制止,这样即使当事人的意见没有被法官采纳,也会增强当事人对行政裁判的接受度。(www.xing528.com)
其次应加强对原告诉求的审查与回应。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各项请求,尽可能充分沟通,阐释清楚,消除疑虑。如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申请行政首长出庭的请求、调整开庭排期的请求等,不予准许的,应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阐释不予准许的理由,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最后须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发挥裁判说理和指导功能。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单是司法技术问题,对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诉讼目的,宣传国家法制,促进社会和谐都有重要意义。[16]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意见应如实反映在判决之中并应尽量予以回应,做到说理有据。说理的过程也就是裁判形成的过程,需要清晰地展现出裁判据以成立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事实方面,当事人通过公开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试图影响到法官心证,但是由于心证是法官内心的确认,具有隐蔽性,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难以查知,若最终法官没有采纳滥诉者的意见,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对于证据的分析与采纳应完整展现当事人的意见并加以回应。在法律说理方面,滥诉当事人往往会提出自己的法律依据或者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解往往夹杂着误读和曲解,通过这种误读和曲解,滥诉者往往都能建构起自己的法律逻辑。这种法律逻辑不破,当事人难以服判。因此,在判决中对于法律的说理也应同样引起重视。
3.判后环节加强答疑,增强互信
判后答疑不仅能够及时化解当事人的滥诉倾向,还能够有效增强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理解,增强对行政裁判的可接受性。判后答疑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当事人与法官以聊天式的方式进行交流,心理的距离更近,其交流的内容也更为全面。对于审判人员而言,通过判后答疑可以对当事人滥诉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准确的把握,并进行针对性的化解。
4.裁判文书公开,加强判决既判力
在滥诉的案例中,有很多案件大同小异,因此通过先前案例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的预期,引导其理性起诉。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增强了裁判的宣示作用,便于当事人进行相应的预期。针对行政诉讼滥诉这一现实,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如对涉及同一项目的不同当事人分别起诉的,可以将已经结案的裁判文书予以提示,告知其裁判的要点,引导其理性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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