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争议具有多发性、多样性、复杂性、突发性、群体性、危害性等特点。相比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行政诉讼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更为公开,相对人也有更稳定的预期。因此行政诉讼相较于信访和行政复议,优势较为突出,这也直接影响到公众的选择。在笔者掌握的行政滥诉案例中,滥诉者往往在行政诉讼中胜诉过,对行政诉讼的优势有感性的认知。
当前社会急剧转型,矛盾多发,官民冲突也普遍存在。行政争议具有多发性、多样性、复杂性、突发性、群体性、危害性等特点。[8]就行政争议的救济渠道而言,我国建立了多层级差异化的救济体系,包括行政诉讼、信访、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裁决等,其中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为常见。相比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就与信访比较而言,虽然我国信访量远大于诉讼量,但信访制度缺乏严格的程序设置、处理的透明度较低,信访处理结果往往缺乏可执行性。“只分诊,不治病”的信访制度难以满足公民日益高涨的权利救济需求。而行政诉讼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更为公开,相对人也有更稳定的预期。即使从更加务实的角度,行政诉讼的成功率也要远高于信访,根据学者统计,1990~2011年行政诉讼原告总体胜诉(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赔偿)比例为14.02%。[9]而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的只有0.2%。[10]而与行政复议比较而言,行政诉讼为外部审查,具有更强的可抗辩性、可参与性和更高的公信力,更容易获得公众的制度认同。(www.xing528.com)
因此行政诉讼相较于信访和行政复议,优势较为突出,这也直接影响到公众的选择。在笔者掌握的行政滥诉案例中,滥诉者往往在行政诉讼中胜诉过,对行政诉讼的优势有感性的认知。特别是在房屋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遂对拆迁行为涉及的项目立项审批、环评、拆迁公告、拆迁裁决、强拆行为轮次起诉,并交织使用信息公开诉讼,以图能够获得胜诉。一旦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当事人又会采取诸如滥诉、信访、联系媒体制造舆论等措施,给行政机关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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