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存在制度性不足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存在制度性不足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行政审判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结晶,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这一社会管理矫正机制的创新,应将其定位于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补充和提升。人民法院的各项数据均会纳入司法统计,唯独对司法建议不理不睬,大大降低了司法建议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不利于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强大功能。

对杭州两级法院3年来发出的51份司法建议的细致解读,可发现其在功能定位、制度架构、效果落实等方面尚存在不足。

1.定位不准。如前所述,行政审判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结晶,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这一社会管理矫正机制的创新,应将其定位于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补充和提升。但各法院各行其道:有的司法建议内容完全可以在判决书中予以指正,有的司法建议相当于普法教育,甚至有极个别司法建议存在“越位”现象,即对于那些本应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却“退而求其次”,仅发出司法建议,在裁判文书中避而不谈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能动司法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不是突破法律,也不是随意盲目司法;能动司法需要高度重视司法自律和自限,必须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坚持司法的基本特征,恪守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要做到坚持底线、进退有度。[7]

2.管理不力。具体表现为:(1)质量不高。有的司法建议脱离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司法建议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不同法院司法建议对同一问题的观点缺乏统一性。(2)退出无门。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和再审制,一审判错了二审可以改过来,二审判错了再审可以改过来;司法建议却是一发定终身,一旦发出,不论对错,均没有回旋的余地。(3)关注不够。司法建议的公开程度极低,除发出法院、发送对象和抄送机关外,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几乎一无所知,其影响力亦可想而知。(4)杂乱无章。司法建议及相应反馈的登记、汇总制度不健全,司法建议的收集主要依靠承办法官的记忆力,本文所载历年数据,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精确。(5)考核无功。年度工作量考核中,司法建议无足轻重,不利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6)统计无名。人民法院的各项数据均会纳入司法统计,唯独对司法建议不理不睬,大大降低了司法建议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不利于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强大功能。(7)推广无方。优质司法建议发出后,再无人问津,只能长久地沉睡在档案里,完全埋没了其示范与推广价值。 (https://www.xing528.com)

3.反馈不够。51份司法建议中,近一半的司法建议石沉大海,即便是提出不同意见,也要好过一言不发。没有反馈,就没有沟通;没有反馈,就没有互动。

4.落实不明。司法建议是柔性的,本身没有强制约束力,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完全取决于发送对象的自愿落实。没有反馈与提出不同意见的司法建议,自不必对其落实报以希望;即便有反馈并表示愿意采纳的司法建议,其内容到底有无落实,也没有十分把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