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础上的房屋征收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于补偿是否公平。如能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各项合理诉求,公私双方通常会订立补偿协议,那就无须作出补偿决定,也就不会形成补偿行政案件。只有在征收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才需要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就会引发补偿案件。《征收条例》下的补偿案件类似于《拆迁条例》下的拆迁裁决案件,同样可以在二者的比对中深化认识:(1)被告不同。拆迁裁决案件以房产管理部门为被告;而补偿案件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2)审级不同。拆迁裁决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而补偿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3)审查对象行为性质不同,政府角色回归。拆迁裁决案件审查的是居间裁决行为的合法性,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而补偿案件审查的是单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补偿行为,这就抺去了居间裁决行为形式上的中立性。裁决变补偿,是立法对事实的还原,使政府成为名实相符的征收补偿法律主体,而不再隐身于拆迁人之后,以超脱形象示人;拆迁裁决中凭借裁决的中立性而存在的原则性裁决、部分裁决现象,都将无处容身,因为《征收条例》下的公平补偿必定是各项法定补偿的全面覆盖,原则性补偿等同于不补偿,部分补偿等同于少补偿。(4)审查重点基本相同,审查范围有所拓展。不论是拆迁裁决案件还是补偿案件,二者的审理过程都紧密围绕补偿协议中依法应该约定的各类事项而展开,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但《征收条例》确立了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补偿的公平性大大提高;而且,《征收条例》还建立了征收的补助奖励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将有助于缓解目前存在的拆迁矛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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