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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收和非必需情况下的使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征收条例》中,房屋强制征收由拆迁时代的行政、司法双轨制,转为司法一元制。行政强制征收的终结,被誉为《征收条例》的最大亮点,其实不论是行政强制还是司法强制,都属于国家强制力范畴,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司法强制征收,作为国家暴力的一部分,尽管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仍应定位为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充分发挥其心理威慑作用,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用,更不可滥用。

强制征收和非必需情况下的使用

《征收条例》中,房屋强制征收由拆迁时代的行政、司法双轨制,转为司法一元制。行政强制征收的终结,被誉为《征收条例》的最大亮点,其实不论是行政强制还是司法强制,都属于国家强制力范畴,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运行得好,行政强制力同样可以成为促进公共利益的利器;运行得不好,司法强制力同样不会得到认同。行政强制征收被取消,并不意味着行政强制力本身就不应该存在,征收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必须以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较之以司法强制的繁琐,行政强制的高效本应该是公益征收更好的保障。高效的行政强制征收何以被取消呢?或许仍要归因于部分拆迁项目中的商业因素。商业行为的第一要义就是平等自愿,而以拆迁来推动的商业开发,动不动就以政府的名义强制拆迁,既不存在平等,也谈不上自愿,被拆迁人如何能够心平气和呢?长此以往,积怨既深,带有浓厚商业色彩的行政强制拆迁退出历史舞台,只怕是迟早的事。

司法强制征收,作为国家暴力的一部分,尽管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仍应定位为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充分发挥其心理威慑作用,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用,更不可滥用。因为正义的暴力仍然是暴力,暴力手段与生俱来的恐惧性与创伤性,将给被征收人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既然是因公共利益引起的征收,其正当性得以充分展示,那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就永远不会过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醒之以法的工作方针就应该贯穿到房屋征收的每一个环节与细节。当然,对于那些漫天要价、借机闹事、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必要的强制手段仍是不可或缺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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