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诉讼二十年:法官转律师,效力一审终局

行政诉讼二十年:法官转律师,效力一审终局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级别管辖普遍提高的同时,其因与行政行为审查捆绑而导致的两审终审制亦无保留必要,一审终局将成为水到渠成的自然选择。一个规范性文件只能审查一次,其审查结论应具有既判力,不论行政机关后续如何处理,其审查结论在整个法院体系内应被尊重,之后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对象再行提出审查请求。主要用来解决个体权利救济的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并不能被简单照搬到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中。

行政诉讼二十年:法官转律师,效力一审终局

上述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的配置方案,实质是提高了现行体系中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级别管辖,使管辖法院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在整体上更加和谐。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级别管辖普遍提高的同时,其因与行政行为审查捆绑而导致的两审终审制亦无保留必要,一审终局将成为水到渠成的自然选择。一个规范性文件(目前应限定为与行政诉讼个案相关的条款)只能审查一次,其审查结论应具有既判力,不论行政机关后续如何处理,其审查结论在整个法院体系内应被尊重,之后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对象再行提出审查请求。

1.有利于规则的稳定性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设计时,对于规则稳定性的考虑应占有重要位置,因为即便是一个不完善的规则,也比没有规则要好得多。主要用来解决个体权利救济的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并不能被简单照搬到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中。

2.有利于司法的权威性 (www.xing528.com)

规范性文件审查级别管辖的提高,即意味着由等级较高的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相较由等级较低的法院提出无疑对制定机关和社会公众均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和拘束力。

3.有利于纠纷化解的高效性

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中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个体权利救济的及时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在确立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行使的唯一性与排他性原则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将成为一个效率非常高的制度,其在一劳永逸地解决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问题的同时,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是消除了同类行政争议产生的可能性,这正是该制度的魅力所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