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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行政诉讼二十年成果与挑战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基于各级法院司法管辖权范围、司法能力以及司法的统一性和两审终审制,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的分配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审查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与被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空间效力范围相匹配;二是确保管辖权行使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三是兼顾行政行为审查的两审终审制,当一审法院不符合第一个原则时,应由二审法院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法官律师行政诉讼二十年成果与挑战

两种审查分离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管辖权配置问题,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管辖权应如何在现有法院体系内进行分配。笔者认为,基于各级法院司法管辖权范围、司法能力以及司法的统一性和两审终审制,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的分配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审查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与被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空间效力范围相匹配;二是确保管辖权行使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三是兼顾行政行为审查的两审终审制,当一审法院不符合第一个原则时,应由二审法院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不分配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

囿于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管辖权范围狭小、司法能力薄弱、法官视野较为狭窄的现状,又受制于两审终审制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不应向其分配,详细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展开,不再赘述。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

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国行政审判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21]业务量大,行政法官稳定性较好,业务能力积淀较多,将设区的市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配置到中级人民法院,与其辖区范围和司法能力是相称的,有利于保障此类规范性文件在其适用范围内的统一性,也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与《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立法精神也是相通的。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 (www.xing528.com)

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行政审判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本身不仅具有纠纷解决的功能,还有很强的政策形成功能,[22]行政法官视野开阔、见多识广,理论水平较高,审判经验丰富,将省级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确定到高级人民法院,与其辖区范围和司法能力亦是相称的,同样可以保障此类规范性文件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适用,与《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立法精神亦是相通的,对一个全省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出判断,应该称得上是在该辖区内的重大事项。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行政审判体系中的顶层圣殿,不论是审判经验,还是法学理论,都代表了我国行政审判的最高水平,更兼具日趋明显的政策制定等国家治理功能,[23]将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管辖权确定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确保此类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与《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立法精神亦是相通的,对一个全国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出判断,应该称得上是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当然,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管辖情形可能会非常复杂,笔者仅就一般配置原则进行说明,其他特殊情形均可参照上述三个基本原则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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