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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与管辖权的不匹配:从法官到律师的行政诉讼二十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行政行为审查捆绑的现行体系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管辖权实际上主要分配到了基层人民法院,但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司法能力普遍不足以应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综上,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管辖权主要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实在是强人所难,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运行一年来效果不理想,这是主要原因。

司法能力与管辖权的不匹配:从法官到律师的行政诉讼二十年

规范性文件审查与行政行为审查捆绑的现行体系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管辖权实际上主要分配到了基层人民法院,但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司法能力普遍不足以应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

在客观能力方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凸显,过去作为“短板”的行政审判,本来人员队伍就比较薄弱,面对案件大量激增,就更显压力巨大。[5]“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全国各级法院行政案件大幅上升。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1万件,审结19.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9.2%和51.8%。但与此相对的是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现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人数仅8878人,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平均法官数量仅2.3人。[6]然而,这2.3人实际上也并不能保证全部精力都投入到行政审判工作中,迫于不科学的办案量考核压力,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法官还要承担部分民事或刑事审判任务;更有甚者,有些基层人民法院为了完成组建一个合议庭的硬性要求,表面上为行政庭配置了2~3人,但实际上,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大多处于“一人庭”的尴尬境地。显然,如此稀少的行政法官面对庞大的行政行为争议已经不堪重负,再将规范性文件审查这一重任寄希望于基层人民法院,客观上不具有现实性。另外,行政法官个人的视野与其所在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密切相关,当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普遍小于被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空间效力范围时,其较为狭小的视野必将影响到其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判断能力。

在主观能力方面,虽然有论者曾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出“法”的范围,[7]但是其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法”之外形并不代表着在其之中不存在法律规范,[8]相反,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均被作为“隐性的法”使用,[9]且在很大程度上为立法所认可,[10]这就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者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然而,现实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却是整个行政审判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根源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普遍存在的轮岗制。行政审判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一个优秀行政法官的成长需要更多审判经验的积累,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多年来持续不断的轮岗,对行政法官的成长形成了制度性的制约。另外,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司法环境的不利影响最大,行政法官主观上亦不愿意长期坚守,于是就造成了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法官的司法能力普遍较弱的现状,而且这个现状还很难在短期内改变。(www.xing528.com)

综上,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管辖权主要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实在是强人所难,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运行一年来效果不理想,这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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