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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对独立性:二十年行政诉讼的见证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规范性文件审查独立性依附性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尝试就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对独立性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成形和完善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对独立性:二十年行政诉讼的见证

文/吴宇龙

内容提要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对独立性,是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和解读后形成的一个学理性概念,其体现于规范性文件审查与被诉行政行为审查的关系之中,其含义包括:第一,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具有与生俱来的独立性,其在审查标的、审查功能、审查次序、审查内容、审查程序、被审查主体等方面均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本质的不同;第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请求权(请求主体、请求期限、请求范围)又完全依附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即其独立性又是相对的;第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独立性是其本质属性,其依附性只是制度发展过程中阶段性的体现;第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这一概念消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法价值,混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与被诉行政行为审查之间质的区别,颠倒了两种审查的逻辑次序,否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独立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成形和完善将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规范性文件审查 独立性 依附性(www.xing528.com)

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或许正是由于突破过于重大,该制度在诞生之初即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且只有两个条文,直接导致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并未十分凸显,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疑惑和争议。本文尝试就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对独立性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成形和完善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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