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应限缩其适用,而非扩大适用。笔者认为,应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定位于肯定性判决的最后一种,只有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在客观上难以给出明确的结论,既不能适用任何一种否定性判决,也不能适用维持、确认合法判决,万不得已时方可适用。其适用情形应严格限定于以下两类行为:
1.局部存在轻微违法的行为
司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从逻辑上来说,只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合法,一种是违法;但现实生活并不总是黑白分明的,总有一些行为会游走于合法与违法之间。人民法院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然会遇到一个矛盾,即有限的判决方式与无限多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如内部程序有违法但既不在实体上影响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形成也未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未严格履行立案报批程序)、已及时弥补轻微违法的行为、文书形式不完全符合要求的行为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既要完成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使命,也要考虑法的安定性价值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面对上述矛盾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指出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未尝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毕竟此类行为在整体上还是应该被肯定的。当然,需要的时候还可以发司法建议。(www.xing528.com)
2.内容繁杂、技术性强,客观上无法全面判断合法性的行为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行政行为复杂化、技术化趋势明显,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任务日益繁难,但行政审判的人力、物力及法定审限是相对不变的,这势必将导致行政诉讼的另一个矛盾,即有限的审查能力与无限复杂的审查对象之间的矛盾,如起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案件中,涉案建设项目可能十分庞大包括几十甚至上百幢建筑物,而原告只是认为其中一幢影响到其采光权而要求撤销许可证,因行政诉讼实行全面审查原则,被告势必会将被诉许可证项下全部建筑物的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绿化图、消防图、人防图等,以及大量日照分析报告向法庭提交,经开庭质证辩论后,查明与原告相关建筑物的工程规划完全合法,但面对其余上百斤的图纸和众多专业性极强的日照分析报告,尽管原告没有任何异议,谁又敢保证其中没有任何问题呢?日后他人针对同一许可证项下其他建筑又提起诉讼该如何处理呢?此时,人民法院作出否定性判决没有依据,但判决维持或确认合法又明显不妥,只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为无奈之举,但不失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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