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简约的考虑,我们只想简单介绍一下霍姆斯和庞德的思想大略。
1)霍姆斯(1841—1935)
这名美国法律思想中传说般的人物可能是生平和著作被研究得最多的法学家了,而人们对他的评价也多种多样。这名享有天才的智力水平和超凡之博学的法学家更多是一名实务人士而非大学教师。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在母校以讲师(lecturer)身份教了十几年书,但其中只有1882年9月—12月之间的3个月是全职的,此后他就受命成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了。随后,他成了该法院的院长,并且在20年之后获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霍姆斯能够得到哈佛大学的任命首先要归功于他1880年在波士顿洛韦尔学院的一系列讲座,这些讲座的内容日后以“普通法”为题结集出版。体现其作者最典型风格的一句格言既为本书开篇,又为它带来了巨大的成功:“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理解这句话的方式有很多。但仅就霍姆斯本人在撰写兰德尔合同法教程的书评时再次引用该格言这一项事实,就让人可以认为他明确用以拒绝兰德尔关于法学是一种科学的观念,更何况他还语带讥讽地把兰德尔称为“当今最伟大的法律神学家”。[26]
确实,霍姆斯一大部分作品都致力于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过火之处和对逻辑推导的迷恋。就在惹尼的《实证私法的法律渊源与解释方法》于法国出版前两年,霍姆斯的名篇《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就让人想到了惹尼很快要在民法领域提出的那些批评。尽管来自不同的法律体系,惹尼对法国法学“传统方法”的批判和霍姆斯对“经典法律思想”的批判很相似。1897年,霍姆斯讨论的法律概念认为法律就是一系列从伦理原则或公理中推导而来的一个原则体系,是否与司法中的决定相吻合都无所谓。在霍姆斯看来,这种理解的方式过于狭隘了。更何况它无助于有效预测法律在日后的发展。霍姆斯笔下那个著名的“坏人”(bad man)根本不关心什么伦理公理或推导,他关心的只是英国或马萨诸塞州的法院会如何裁判。所以在他眼中,对法律的预测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27]因此,霍姆斯不仅要和康德式的理想主义那种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的传统决裂,同时也要和传统法学家那种无法正确预言未来的法律的研究方法决裂。虽然他不反对逻辑的重要性,但他指责他同时代的法学教授和法官把自己封闭在一个纯粹逻辑的法律理念中、为所有决定都披上逻辑的外衣。[28]此外,他还强调不能过于重视历史和传统,因为掌握将来的人必然是“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29]
惹尼和霍姆斯当时都没有读过对方的著作,但他们对过度抽象的批判和对政治经济学的拥护极为相似。让他们分开的是对自然法的态度。惹尼是自然法的忠实信徒。霍姆斯则在数年后一篇为惹尼的《实证法中的科学与技术》所撰写的书评性文章《自然法》中,对自然法大加抨击。[30]不过,两位学者都以一己之力扩展了他们那个时代的法学家的眼界,只不过一位反对的是兰德尔,另一位反对的是解经方法。庞德也走上了这一方向。
2)庞德(1870—1964)(www.xing528.com)
他是另一名美国现实主义的先行者,但后来变节为反对者。庞德本来很有可能不会成为一名法学家。在取得植物学方面的学位后,他只于1889年—1890年之间在哈佛大学了一年法律。然而命运总是难以预料:在度过了既研究植物学,又作为律师和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法官从事法律实务,还在不同的大学教授法律的几年时光后,他终于在1910年成为哈佛大学的教授,并在1916年开始出任法学院院长并长达20年。
他在1908年题为“机械法学”(Mechanical Jurisprudence)的文章中对兰德尔模式的严厉批判对现实主义的早期发展大有裨益。[31]就算文章没有指名道姓提到兰德尔本人,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文中所针对的是他所代表的那种模式。庞德认为,法学的科学概念倾向于转变为一种纯粹机械性的观念,恰恰忘记了科学本身是为了实现一些确定的目的而非建立内部结构的融贯体系。所以,法学家与其斤斤于他们自己所建立的体系在形式上的优美,还不如关心一下他们的分析到底会带来何种具体的实践结果。庞德的目的是用“社会法学”的实用主义原则取代“机械法学”的形式主义原则。数年后,他在一篇讨论合同自由的论文中使用了实用主义的分析方法。[32]他在文中论证,正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对具体实践目的漠不关心,才在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New York)一案中造成了与法律规定的目的截然相反的结果。
自此,庞德对于与兰德尔模式决裂的必要性再无怀疑。兰德尔模式主张法学家的工作室应该是一个为理论性书籍所填满的图书馆,因为书中自有各种司法决定的道理。庞德则不然,他强调行动中的法而非书本中的法。[33]要了解行动中的法,就得开展跨学科研究和经验研究,从而保证法律原则切实可行,并通过社会目的来评价它们。[34]
这种重构美国法律思想的工作很像惹尼和萨莱耶所做的,庞德也确实认真研读过他们的作品,还力主把他们的作品翻译到美国。法国法学的革新成果为美国的现实主义者提供了不少素材。不过,正如惹尼在看到德莫格的《私法基本理论》时意识到自己开始的创新正在走向失控,庞德最后也不得不选择了和他早期作品截然相反的立场,成了现实主义的反对者!对此我们会在后文讨论。
无论如何,在包括其好友埃尔利希(Eugen Ehrlich)在内的数名欧洲的法学家和哲学家的影响下,[35]庞德为现实主义者准备好了他们方针路线的大框架。不过他最后还是在民族主义的驱动下远离了欧陆法哲学,并且在他反对现实主义的时候,完全否认了自己的初心。尽管如此,他还是比任何人对实证主义思潮走上前台所做的贡献都多。在这一思潮呈现出衰落的迹象前,它在最重要的法学院中造成了多场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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