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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学发展历程及其裁判原则的探讨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至少人们可以在该权力的行使超出严格的学术讨论范围时,质疑其正当性。当戈贝尔夫人写她关于人体使用和个人地位之“原则”的文章时,我们可能认为她要为把那些错误原则奉若圭臬的人好好上一堂课。除了这些彰显罕见之意外的轶事,学说的裁判原则上并未受到质疑。在关于解禁人工流产的讨论中,反对立法草案的人有时会举出沿袭自古罗马法的“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的原则,并认为这是学者法所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

关于学说行使评判之权的想法,源自一项我们可以叹惋却无法否定的现实。至少人们可以在该权力的行使超出严格的学术讨论范围时,质疑其正当性。不过这样的越权无疑难以避免,因为我们的法律本身在起源方面就极大地取决于教授群体。

学说的成员大部分是大学教授,所以学说本身也是属于教授的,它反映着建立在教授们所传授知识之上的优越性。这种知识又是权力的来源。教授们不仅讲授课程,还批改学生的作业,更指导博士学位论文。在这一系列实践中,很难区分眼前的作品中哪些是需要纠正的错误,哪些是必须尊重的个人观点。实践中,就连最受尊重的教授也会以威严的语调向他的学生们发言,甚至就连面对他们以前教过的实务人士也不例外。

毕竟学说同样是为实务人士所写,于是必然会出现一种漂移现象,也就是教授们训导学生的语气实际上面对的是包括了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务在内的各种不同的听众,还有那些用庄严的“以法国人民之名”开始他们判决的法官,和那些民选代表(即立法者)。然而,这些听众大部分都是成年人了,他们都是有能力的职业人士,对自己所从事的那种不同于教学科研的业务领域有着深刻的了解。不论如何,他们往往多年不曾置身于师生之间的学院关系中了。但教授们好为人师的口吻还是如此坚决以至于习惯成自然。虽说学说的批判针对的是机构(法院、职业组织、行政机关、议会)而不是个人,但在机构背后隐藏着的终归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他们不一定特别欣赏这种迫使自己回想起青年时代的口吻。

难处在于如何找到一个公正的腔调发声,特别是在学者们发现或者相信自己发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错误时。法学家不是唯一受这一问题困扰的人。无论在什么问题上,只要有人希望纠正错误,或者想要向别人解释他对一些他人所忽视的问题之理解时,立刻会面对好为人师的指责。当如此之人以白纸黑字写下自己的看法又恰恰真的是个老师的时候,抵触的情绪只会更为明显。(www.xing528.com)

以上问题在法学界往往不成问题,因为一般来说人们已经习惯了教授们的训导,更因为作者们本身延续着学术界彬彬有礼、谦逊待人的传统。当戈贝尔夫人(Michelle Gobert)写她关于人体使用和个人地位之“原则”的文章时,我们可能认为她要为把那些错误原则奉若圭臬的人好好上一堂课。[52]然而文章内容远非如此,作者把讨论限制在学究作品的模式之内,盘点了一系列相关主题之中出现的误解,然后指出这些误解因为缺乏真正深入的研究而无法避免。不过,也有些作者会出于失控或幽默而写一些更尖锐的评论。著名的例子包括前不久学者给最高法院的商法庭打出的“民法0分”,就极大伤害了受到如此申斥的坏学生。[53]更近一些的例子则是学者用“愚蠢的错误”形容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以致后者不得不书面回应。除了这些彰显罕见之意外的轶事,学说的裁判原则上并未受到质疑。[54]在学者看来,学说的裁判完全中立,泽纳迪教授从中看到的就是学说本身所背负的重大责任。[55]

不争的事实是,教授的训导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责任。一般而言,参与公共事务的知识分子都肩负着此种责任,但在提出的想法可能带来更直接的后果时,此种负担尤其沉重。所以,教授们必须仔细考虑到底是该冒险激怒实践人士,还是应该从正面帮助他们。从一个更哲学的角度来说,学说面对的两难困境和法兰西学院(Académie française)的两难一样:当新的用法出现的时候,总是要在接受之前先严厉地批判。同样,有时候学说谴责司法决定中的法律错误是因为没有马上意识到判决背后对新社会情势的体察。法官可能认为当社会改变时,对法律的解释也要随之革新。如果是这样,一开始的错误迟早会变成新的判例,并必然要求在新的基础上建立理论。但最初的误会与其说是学说评判的内在缺陷,还不如说是缺乏沟通的结果。

真正的缺陷其实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导致学说倾向于道德评判。我们想说的是,学说的成员把他们认为可欲的规则说成是纯粹科学之理由让人不得不接受的规则,而作为学者的他们比任何人都要更了解这些理由。又因为什么是可欲的取决于道德、良知、信念,在所有这些领域之中,科学自然可以用来澄清判断,但却绝无法起决定作用,以至于门外汉只要有足够清醒的头脑,在表达自己观点方面和学者完全是平等的。[56]尽管有无数的例子,我们只需举相当不寻常的一例说明即可。在关于解禁人工流产的讨论中,反对立法草案的人有时会举出沿袭自古罗马法的“胎儿视为已经出生”(infans conceptus pro nato habetur)的原则,并认为这是学者法所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社会上的重大辩论无论如何首先是一个良心的选择,而真正的问题在于上述法谚所表达的规范,既然已经在医疗流产领域出现了显而易见的例外,那么到底是不是必须容纳一个新的、在道德领域更难接受的例外。就算对罗马法谚的援引不能让所有人信服,这种心态在学说成员们所致力撰写的作品中并不罕见。但此类做法的经常性恰恰吊诡地解释了它的新颖,因为在大部分的争议中,双方都能让法学为自己所用,证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其实是相对的,更不用说法学了。所以,学说在观点方面的差异性最终中和了它评判的力量。学说之中各有千秋,但这点不至于让它无法集体行使其知识权力,其中也包括了其内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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