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于促进集体科研的想法,合作研究团队、各种中心或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结果之一便是出现了一种新的写作体裁,它没有法学界以前习以为常的写作模式那么强的个人色彩。最近我们更看到有些作者起而牵头发布宣言或请愿书。
1)科研机构的工作
所谓“硬科学”的标准主导了科学研究之组织结构的演进,合作研究团队(laboratoires)、各种中心(centres de recherche)或机构(instituts)在渴望通过新科研机制获取信任的法学院内部应运而生。从20世纪早期开始,法学院的合作研究不过意味着为博士生提供一些公用的资料室而已,[26]那么在这一领域里,要想说明建立这些新机构所需要的财政经费用之有道,就必须为它们确立明确的目标。
于是,很多科研机构把接受和完成各部委的委托项目作为主要的活动,从而也间接扮演了受委托之专家的角色。在此意义上,巴黎大学的法社会学团队堪称先驱,他们在20世纪60年代所完成的一系列社会学调查为家庭法和人格权法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7]研究中心往往挂靠在国家科研中心,其中许多也延续了上述传统。圣埃蒂安大学的法律批判研究中心(Centre d'études et de recherches critiques sur le droit)就是一例,他们完成了不少针对司法之实际运行的研究,公开发表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最近,一些研究中心说服不同的法学期刊发表他们的成员针对各人所专擅的领域最新进展的综述,比如宪法诉讼、儿童权利保护、公司法等。这种新动向不容小觑。此类综述传统上由德高望重的学者执笔,如今许多则由年轻学者撰写——只不过在他们自己的签名背后,可能仍有科研机构主事者洞察一切的目光。
不过,人们为这些研究中心之存续正名时,最常用的证据还是它们举办的研讨会。研讨会自然早就出现了,但是以前的名字是多少具有一些神圣色彩的“大会”(congrès)。[28]比如比较法学家就经常提起1900年于巴黎召开的著名的国际比较法学大会。但当时的大会首先在频率上无法和我们现在所说的研讨会相提并论,因为这些大会的主办方和发起人往往是各种学会(比较立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卡皮唐法国法文化之友联合会等),它们的经费无法支持经常组织会议。
在20世纪最后的二十多年里,研讨会的数量激增。现在的研讨会往往持续一到两天,汇集那些对同一个话题感兴趣的专家,然后以论文集或期刊专号的形式出版用以参与讨论的论文。这种组织方式因而得以催生一种集体成果。不过它是对一些针对某个问题的个人成果之集合,最能体现集体色彩的只是每个报告人发言之后的讨论环节,但可讨论部分一般又不会出版。
我们有必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研讨会。首先,并非所有的研讨会都在大学内部。今天的研究中心必须面对许多私人培训机构的竞争,这些机构不仅为职业人士组织专题培训活动,而且还组织针对某些具体现实问题的研讨会——比如关于一部新制定的法律或者司法上新发展的研讨。至于大学的研讨会,也各不相同。研究中心也对现实问题很感兴趣,但它们的侧重点和研究方式的科学性更强。所以,确立民事伴侣制度(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的法律既成了以职业培训为目的的会议之主题,又成了更具学说色彩的大学研讨会的主题。不过,有时候在两种不同的研讨会之间作出区分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容易,因为学说话语同样也针对实务界人士。
有些研讨会的主题距离严格意义上的实证法相当远。还有一些则极力在实证法逡巡之时促成其发展。在民事伴侣制度最终确立之前的一系列研讨会和1997年于巴黎一大召开的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研讨会都属此例。[29]实际上,恰恰在这些研讨会中,不同的风格同时存在。有些明显是在促进(形成)某一立场,另一些则更纯粹是研究性的;有些在数年之后才真正形成了集体的科研成果,有些则马上有所作为。简而言之,随着研讨会数量的增加,各种研讨会之间的差异也在加大。所有的研讨会都鼓励人们批判地审视实证法,而且就算其成果没有付梓,我们还是会在不同的场合找到这些讨论留下的印记——博士论文(博士生是研讨会的主要听众)、诉讼文书、立法建议等。
2)宣言或请愿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作者们联合起来共同完成研究,但这样做唯一的目的是分担重任并提供多种不同的视角。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出版的作品中那些观点其实和作者个人的观点没有区别。
相反,如韦伯对学者的经典观察一般,很少见到作者们团结起来施加强大且确实的政治压力。要是没有数错的话,在2004年以前只有三个例子,而且这三个例子离我们都很近,分别发生在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所以我们推测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可能在日后会迎来一定发展,并且形成一个崭新的序列:“大众学说”。[30]三个例子其实特别不同,所以我们在形成综合判断之前要先逐一研究。
a)2000年:佩吕什宣言(le manifeste Perruche)。在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全席裁判会议作出著名的判决后[31],拉布吕斯-里乌(Catherine Labrusse-Riou)教授和马蒂厄教授(Bertrand Mathieu)在当月24日的《世界报》(Le Monde)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并附上了参与起草文章的28名同仁的签名。本来,在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出现批评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文章并非奇事,无论执笔的是记者、法律实务人士还是法学教授都一样。此事令人感到新鲜的是人们选择了以集体发声的方式批评最高法院,而后者几乎沦为笑柄。[32]在文中,作者指责最高法院的判决导致了“对人类形象的重大贬低”,“是对人类尊严之法律原则的肆意违背”,“以赔偿的名义实际上向社会传达了歧视与贬低的信息”。简而言之,让人不禁想起臭名昭著的优生学!
在那么严重的批评之后,人们本来期望在公开信的结尾会看到签名者对最高法院之存在价值的质疑。然而这样的结论实际上并未出现。甚至在文本的字里行间,人们看到的只是对在下一次判决中推翻原判的期待,要不然就是对立法干预的呼吁。至少在这一点上,他们的做法和以前的传统方式别无二致。不过,它见证了一种不寻常的热情。就算文章并未主张自己代表着全体民众的声音,其遣词造句之强烈程度至少让人觉得任何文明人——特别是法学界同仁——都不能够接受这一判决:“无论是民法还是宪法所保护的那些基本权利都不允许最高法院如此裁判。”所以,我们不妨称之为一个宣言,而不在意这一术语可能带来的夸张成分。实际上,在其后几周,有不少学者站出来表达他们对上述判决的支持。(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作者接受了《世界报》上文章所表达的反对观点,并进一步发展了这些论证。简言之,佩吕什判决成了人们以高涨的情绪强烈批判的一个先例,但就其自身而言实际上并不比我们的司法制度每年出现的那么十几个争议判决更具争议。但是,媒体、公众、政治集团、议会所了解的只是那些反对本判决的立场,因为不愿意牺牲客观性的医生和他们的保险专家们完全是在另一个领域斗争。[33]他们确实在进行着自己的战斗,然而斗争的重点是相关争议的科学方面。
反对佩吕什判决的宣传攻势最终压制了不同的声音,并说服各残障人士联合会相信,为他们的会员所提供的损害赔偿实际上远远无法抵消道德上的伤害。而后,2002年5月4日,一部废除全席会议之判决的法律获得通过。至此,这些联合会平息了他们对曾经受人操控的愤怒。[34]至于学说,我们很难确定它在此争议中的具体作用。因为失去了他们天然盟友残障人士联合会的支持,那些赞成最高法院判决的作者并没使自己的声音得到聆听,而他们的对手则恰恰相反。[35]要知道,赢者通吃的结局并非学说发展中常见的现象。
b)2001年:卡塔拉请愿书。本次事件与佩吕什宣言毫无共同之处,这也是为什么应该把它们放在一起对比。一开始,立法者致力于改善鳏夫或寡妇的境遇。然后,继承法领域无可争议的权威卡塔拉教授(Pierre Catala)起草并分发了一份请愿书,但他在请愿书中丝毫没有质疑立法者的政治决策。实际上,请愿书的作者提出的都是完全技术性的主张:其一,他批评立法草案起草得过于拙劣,以至于可能导致改革目的落空;其二,他指出议案的作者所没有预料到的、更不可能希望导致的一些不利后果;其三,他顺带指出,《民法典》在继承领域的条文过于老化且漏洞百出,有必要进行整体的改革。
需要强调的是,他所提出的问题并没有引发争论,似乎所有人对他所说的改革目标和最佳改革方式都没有意见。所以,请愿书征集到了来自37所大学的237名博士的签名,在《达洛兹汇编》的“观点”栏目中发表。[36]据我们所知,无人提笔反对。文本本身倒没有显示作者的姓名,只说是“一群大学教授与讲师关于继承法的自发改革建议”。从内容来看,论证的逻辑对那些即便对继承法知之甚少的读者来说也顺理成章。
几周以后,在2001年12月3日投票通过的法律接受了许多前述请愿书中提出的建议,此时令人惊讶的毋宁是国会议员竟然愿意倾听学校教导之事实!不过,议会和学院之间的沟通显然也得益于请愿书中政治热情的缺乏。正因如此,本次事件以学说无可争议的胜利告终。期刊主编在以“学说——一种中介法律资源?”为题的卷首语中高呼:“谢谢,卡塔拉先生!”[37]
签名的学者在这一个案中显然认为自己表达的是大多数,甚至是代表全体法学家的声音,我们至少可以考虑一下,他们是否真的认为自己以此种渊源之名义发声。他们至少有意让人往这方面想,因为执笔者写道:“那些代表了法国法律学说的学者们感到自己必须对立法者进言。”确证这一代表性的恰恰是那些已经把继承法忘得一干二净、仅仅因为对卡塔拉的个人威望的信心而签名的那些学者。这种信心当然有理有据,但此类做法更像是政治积极人士而非大学教师之所为。另外,人们很难说那些没签名的人是因为他们不同意请愿书中的内容,还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没有意识到其中提出的问题而不应该贪功。无论如何,人们在此所代表的学说表现为一个整体,而且因为内部没有反对的声音,像一个统一的权力一样。
c)2002年:对欧盟委员会的“回应”。从2001年7月开始,欧盟委员会邀请各国法学家提出他们对编纂一部欧盟统一合同法的看法。几个月后,卡皮唐协会的代表大会就此给出了自己的反馈。该协会以捍卫法国法或更一般的罗马法文化为己任,除了其他活动之外,它每年会组织学术水平极高的国际大会和国内研讨会,出版会议论文集,并因此在学说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法国支部大部分是私法专家,却也因为包括了私法专家中的大部分,确实成了私法学说的主要代言人。此外,它还与一些外国支部保持着成果丰硕的合作关系。
该协会成员的反思发表在《达洛兹汇编》的专栏中,题目为“对欧盟委员会的超时回应:论欧盟合同法典”,主笔人为巴黎二大的教授马兰沃(Philippe Malinvaud)。但这名作者所表达的并非其个人的观点,因为他自己也承认,文本是他与十数名同事合作完成的,并在脚注中列举了他们的名字。此外,与通行的做法不同,解释说明专栏的不是作者本人,而是时任卡皮唐协会主席的格里马尔迪(Michel Grimaldi)。这种做法表明文本起源于卡皮唐协会的动议,而且作为荣誉主席的马兰沃本人也确实在文本中吸收了别的会员的观点(如果我们没理解错的话,不仅仅局限于名字被列举于注释中的那十多个人)。
换言之,如果该回复因为没有用卡皮唐协会来署名而并不直接代表协会的立场,它至少也代表了一种可能得到其会员广泛接受的非正式思潮。这就和厄泽教授(Vincent Heuzé)以巴黎一大一个在合同法领域享有盛誉的研究中心之名所发表的类似回应稍有不同。[38]卡皮唐协会的文本既不像宣言那样具有论战性质,又不像请愿书那么简洁有力。无论它在署名等外在表现上有多少反常之处,它只是对集体反思的呈现,并且在内容上和本刊大部分专栏文章很接近。在这一意义上,其方式比此前说过的两种文本要更加具有传统上学说作品的特征。
显然,现在(2004年)要评估这份回应的可能影响实在是太早了。其他国家的法律人也对此有话说。同样,法国的法学家也乐于以个人身份讨论同一个问题。至少我们可以说,在面对欧洲一体化的挑战时,法国学说明显在尝试自我组织。但是考虑到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习惯,我们在此可以见到的只是初步的尝试。这些非正式的回应还是显得过于缓慢了,毕竟作者也在标题中承认,自己“超时”了。
总结
在佩吕什事件中,支持和反对的学者观点都得到呈现了,多少实现了观点的平衡,支持者和反对者在法律科学的外衣之下出于其个人信念而相互抗争,在《世界报》上发表宣言的那一方最终更胜一筹。相反,签署《卡塔拉请愿书》的学者们并没有攻讦立法建议,实际上立法建议并没有遇到真正的反对意见,人们也不需要捍卫另一种社会生活的选择。学者只是坚持了体系的内部逻辑,所写的不过是从法律科学的角度为立法提供一种能够保持法律体系完整性和效率的建议。最后,马兰沃的回应混合了信念(对罗马式法律体系的捍卫)与纯粹技术性的论证。我们的结论是,一方面,政治参与者的模式反复出现;另一方面,把它与纯粹学者方式区分开来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而是随着不同的个案不断变动。相比之下,学说的正当化功能更能得到证明,但也更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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