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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的支配地位及法国法学发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招聘方法的作用教授资格考试为人们提供了在大学中开始教学生涯的入口,只有法学博士才能参加。[21]招聘大学教师的竞考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人们博士论文写作中习得的立场。然后,这些已经成为大学教师的人里会有一部分继续尝试参加教授资格竞考,但是其中一部分至少短期内不会挑战它了。

大学教师的支配地位及法国法学发展

他们的地位显然得益于大学的特权(虽然在减退),但最终得以确立也因为大学教师们成功要求他人接受他们耐心塑造的某种组织法律思想的形式。在此过程中,招聘的方法和法学院传统作用明显。

1)招聘方法的作用

教授资格考试为人们提供了在大学中开始教学生涯的入口,只有法学博士才能参加。这一要求和关于年龄的形式要求有所不同。委员会会审阅博士学位论文,还会和候选人讨论他们的论文。当然,在考试中,对论文的重新评阅要比决定是否颁发博士学位的时候要严格得多,否则的话就无需另外设置这一程序了。我们接下来将分别讨论博士学位论文和招聘竞考(concours)。

a)博士学位论文。考虑到教授资格考试候选人数量大、水平高,未来法学教授在博士期间就必须完成极其出色的论文。如果学位论文水平一般,那就必须靠其他的作品来弥补,而且会在此后极大限制候选人的事业发展。要是水平低的话,那就更没什么可能补救了。

按照目前的规定,博士生有3年时间完成他们的论文,每年可以分别再延长1年。实践中,那些能够帮助作者通过教授资格考试的博士论文一般需要5年或者6年来完成,有时候甚至更多。博士论文写作当然是一项漫长而艰难的学习过程,但显然也是决定性的。就算遇到了最为热心投入的导师,博士生仍然可能因为选择的主题很具体或具有突破性,从而成为这个世界上唯一真正对此有所了解的人,然后又在帮助他超越简单收集整理阶段的新思想之辅助下,成为唯一能够对他的选题提出合理综合命题的人。虽然艰苦,但那些经得起考验的博士生会在此过程中掌握作为一名作者的手艺。

有些人批评博士阶段的研究过于精英主义,有时候令人思想贫乏。一些国家则把博士论文作为担任教学工作的充分非必要条件。[20]我们关心这一阶段的原因是它会引导未来的教授接触到完全可以被视为学说方式之核心的部分,他们在这一阶段已经开始通过模仿掌握学说生产的方式,并且在未来事业的各个时刻都将会为其增光添彩。虽然这些论文的作者往往具有高度的原创性和创造力,他们的作品在形式上几乎是一样的,只需要翻阅两三本就可以了解这种写作风格,但要真正熟练掌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博士论文是就一个具体问题构建法律的方式。此后,当作者在学术界地位更稳固也更受认可之后,他将有机会通过撰写论著来建构一个部门法的整体,但用的还是同一种方法。这种比较让我们理解博士论文如何在大学之内把学说的观念牢牢固化于法学之内。这种观念的影响还超出了高等教育机构。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实务人士在针对法律写作时也会在他们的实践中找到一些有时甚至很重要的信息,但是相当分散,而且肯定无法为他提供一种可以和博士学位论文相提并论的知识建构模式。所以,与其独创一种新的写作风格,还不如模仿博士论文所使用的方法。

b)教授资格考试。[21]招聘大学教师的竞考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人们博士论文写作中习得的立场。其中地位最高的考试是教授资格考试(agrégation),这一考试为人们提供了直接获得教授头衔的途径。所谓直接,即候选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年资,不乏博士刚刚毕业的年轻人在考试中取得成功。很多成功者视之为现代形式的骑士爵位授勋礼。[22]这说明教授资格考试不只是一种公务人员的独特招聘方式。它是一种圣礼,目的是确证在法律领域年复一年的耕耘已经很好地塑造了人的精神,乃至人的肉体。给予这一确认的依据并非服务年限的长短,而是在整个考试过程中需要对委员会做的数次口头报告中候选人所使用的形式,因为这些口头报告有一个秘而不宣的功能,那就是揭示一种独特的存在与行为方式,简而言之就是证明候选人已经有了与他未来的同事一般无二的行为举止。[23]更为明显的是,竞考尤其服务于正当化未来学说话语之地位,以至于一旦论者出了错,他的话就不得再以学说自居,而成了他个人的意见。

至于招聘讲师(maître de conférence)的考试,它也提供了从事法律教育的直通道,但显然没有教授资格考试那么诱人,因为它提供的职位要多得多。在行政等级秩序中,讲师的地位要稍低于教授,而且在所能提供的职业前景方面大大不如前者。而且在学说之成员所建立的非正式等级体系里,两者之间的差异变得非常敏感。招聘讲师的竞考一半是全国性的、由全国大学委员会(Conseil national des universités)进行;另一半则是地方性的、由深受许多非学术因素影响的各个法学院进行。它不具备教授资格考试的仪式感,这也是其相对不受重视的部分原因。我们更不会把它称为什么授勋礼……

在实践中,所有想进入高等教育事业的法学家都会从申请讲师职位开始。然后,这些已经成为大学教师的人里会有一部分继续尝试参加教授资格竞考,但是其中一部分至少短期内不会挑战它了。在实践中还有另一个现象,那就是候选人所写之博士论文的科学声誉和他们在教授资格竞考中成功的概率几乎是完美一致的。需要理解的是,该现象之所以产生,并非他们在考试中的成功增加了论文的名气,而是他们的论文正式得到评委会肯定的质量一般来说与候选人在考试时展现出的教学质量是一致的,二者合一便让候选人可以较为轻松地跨越各种障碍。法学中的教学法实际上肯定是和教义学相连的,所以博士论文才可以同时证明两方面的质量。

另一方面,那些没有挑战教授资格竞考的候选人或那些在经历过几次失败后放弃竞考的候选人的博士论文往往也达不到同样的水平,要么就是因为论文的思路与学说模式相隔过远而无法得到教授资格竞考评审委员会的青眼。近年来,后一种情况的数量不幸地增长,原因是随着候选人越来越多,评审委员会愈发青睐那些遵循既有模式的古典主义论文。那些没有通过教授资格竞考晋级的候选人其实还有另一条道路,那就是在法学教育领域服务超过一定年限,并在这段时间内发表了足够的科研作品后,通过不那么地位尊贵的竞考成为教授。虽然这种竞考也是全国性的,我们却称之为“长途”和“内部教授资格竞考”,而不是不加任何修饰词的“教授资格竞考”。其中“内部教授资格竞考”包括了对教学成果的评估和针对其发表成果的讨论。这些替代性道路的好处很大,能弥补教授资格竞考组织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不正义,也是对那些在漫长岁月中达成了一定学术成就的候选人的承认。

所以,在最近建立了所谓的“长途”之后,要想成为法学教授已经有了两条道路。通过不同竞考成为教授的群体之间水平差距在缩小,这源于越来越多的高水平候选人参与竞争。因为传统的教授资格竞考能提供的职位非常少,它所能容纳的只是高水平候选人中的一小部分,新的途径吸收了剩下的那些。不仅如此,高水平候选人的涌入甚至动摇了传统的教授资格考试,因为必须毫不留情严格取材的评审委员会面对水平几乎一样的候选人时只能根据他们在形式上的质量来选择,而牺牲实质能力的考虑。这样的限制在新途径中要宽松得多,但目前还在合理的范围内。总体而言,教授群体的水平并未降低。

问题在于,我们是要改革招聘机制还是任由其自然发展。有关的讨论已经变得过于喧嚣。许多教授还是珍视那种已经运行不良的传统特权模式,因为他们仍然坚持这是唯一一种确保法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有效方式,而对国外种种成功模式视而不见。

正如我们所见,各种大学教师招聘模式也是学说现象之重要部分,大学传统的情况也一样。(www.xing528.com)

2)传统的作用

大学中的传统也成了学说的传统。更准确地说,这一传统可以区分为直接起作用的写作仪式和间接起作用的制度仪式。

a)写作仪式。广义上的写作仪式包括了清晰陈述自己观点和组织结构的技术,这些技术主要通过模仿来传授,但在写作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的时候得到的建议也有所助益。各种写作仪式最终会深深融入教授资格竞考的口头报告中,虽然这些报告不会留下直接的书面痕迹。以前,参加考试的人会主动把他们准备的报告写成论文,但这种实际上没什么贡献的做法现在很少见了。实际上,当人们面对挑剔的教授进行口头报告的时候,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形式的结构上了,牺牲的是真正的科学质量,因为他们只要依据几小时内作出的流于表面的研究完成一个清晰而高雅的展示就可以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一种关于起承转合的精细技巧,维莱毫不客气地称之为“贫瘠方法”。[24]报考者用这种技巧谋生并在把它得心应手地用于写作真正具有创造性的作品和课程准备过程中。

关于教授资格竞考的法律文本只说了候选人要进行口头报告,但是没有给出更具体的指示。所以那些著名的口头报告规则仅仅具有纯粹习惯的属性,[25]其中就包括了关于必须采用总体上分为两部分、每部分再分成两个小部分的结构性规则。一份分成三个部分的报告结构本身当然不会导致候选人的必然失利,但是我们都承认这种结构会极大提高作者所面临的风险,委员会显然会用更严格的标准——即便我们并没有很多例子证明,因为候选人自己不太可能甘冒风险。虽说如此,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既不是两分法结构的优势,也不是其所面临的限制,毕竟它让曾经参与竞考的人在终于通过考试后仍一直小心翼翼维持着这种人为创造的习惯。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分成三个部分的结构现在已经在一些篇幅较长的论文或专论中出现了。

引用作者的方式同样遵循细致而明确的规则。但这些规则更容易为人所知,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针对写作的。此时,写作者更需要外人的建议,因为在面对一些仅仅由一个字母缩写就可以引起非常细微的区别时,作者很难得到规则的明确指引。比如说,在不同的语境之下,一个以“不过,参见”(V.toutefois)开始的脚注可能表达以下意思:当然存在和作者意见相反的看法,但是我们无法在此引用所有这些作品;表明作者不希望漏掉任何一个可能与他见解不一样的观点;轻蔑或者挑衅;相反的见解都是不足为道的,但作者并没有完全忽略它们……

于是我们接触到了本身需要遵守一定不成文荣誉法则的学术争议。在争论中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行文要克制低调,表现出对其他作者的谦虚态度,但不妨让不同思想的争鸣释放一些论战的热情,不要让引用孤立于其语境而出现……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所有这些规则没有留下多少可以让人违反的空间,但是近年来突破既有成规的情况越来越多。[26]出于对这种情况的担忧,一种似乎来源于人文科学的辱骂也变得常见了:人们把那些不公开表明自己对自然法或其他类似概念的信仰的人谴责为纳粹政权的客观同谋。这种说法过于夸大了,完全忽视了那些选择维希政权的自然法学家和那些加入抵抗组织的实证主义者。不过这也充分说明捍卫旧规则的人也实在找不出其他什么可以使用的说辞来反对人们对荣誉法则的挑战了。

b)制度仪式。制度仪式看上去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博士论文的答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而从组建答辩委员会起,制度的重要性便显现出来:人们认为在博士论文的质量和委员会的声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不会随便为了什么事就打扰那些出类拔萃的大师!

然后就到了真正论文答辩的庆典。这是一个人们穿上绛红色长袍的时刻,而且教授们几乎仅在此时才会穿起以前象征着权贵的华袍。至少在法学院是这样的,因为其他学科已经出现了一些人们不穿长袍,甚至连领带都不打的答辩。顺便说一句,法学教授现在是唯一会打着领带(他们的女同事自然也有自己相应的装束)上课的大学教师了,倒不是因为他们更保守,而是因为他们要表现出自己的与众不同。也可能是因为他们的天然对话者——法律实务人士——同样在工作时间里衣冠楚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大学里的法学家对他们的仪式极为看重,博士论文答辩的仪式也是如此。

最优秀的博士论文——也就是最具有原创性的那些,同时也是那些答辩委员会花很长时间、激烈批评的那些,该现象背后的原因很简单:这部作品激起了他们最大的兴趣。那些质量平平的论文会在混合着批评和赞扬的平静气氛中结束答辩。这一不成文的规则意味着批判就是最高程度的赞美(相反,公开称颂的背后反而是否定)。那些提交论文参与答辩的人在若干年的耳濡目染中早就明白。但他的家人可不知道。于是他们在看到新晋博士在一场几乎可以和绿林抢劫相比的答辩劫后余生后竟然获得所有荣耀,几乎全都会目瞪口呆。

博士答辩之后还有回响,那就是著作出版的程序。传统上这要由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作序,而且很少看到与之相反的例子。但是一篇博士论文主要还是因为向作者致敬的作品而为人所知,也就是那些有时候必须要懂得揣摩其深层含义的书评。一般来说,这些敬意既是传播思想的方法,又是一种微妙的仪式。年资在此非常重要。年轻的作者写作很多书评表达对别人的敬意,自己却可能除了从那些和他同属一代人的好友处以外几乎收不到致敬。但一旦有他的前辈,甚至有大师开始为他提笔着墨,他学术生涯的成功就有了个好的开头。

总体来说,年资对一个学者在学说中所处的位置来说都很重要。年轻人的思想一开始受到忽视,然后有人开始引用他们,接着逐渐有人应和——这一过程需要不少时间。博士论文只是一个例子。其他的仪式自发产生,然后也最终形成了类似制度的东西。比如说那些题献给一位大师的纪念文集,这一实践出现于20世纪,我们此后还会讨论他们如何获得重要性。我们还可以认为巴黎和外省之间的划分也是出自类似的制度。在最近的大学改革之前,调任到巴黎的大学特别是去圣热内维耶芙山(Sainte Geneviève)仍然意味着晋升(译注:圣热内维耶芙山即先贤祠广场所在地,是旧巴黎法学院的校址,现为巴黎一大和二大法学院共用的校址)。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教授资格竞考都只会提供外省的职位。这种情况也强化了关于外省法学院是试验场的想法。但是,原籍巴黎的法学家往往很快适应了他们的新修道院,反而是那些出身外省的同僚一直无法放下上述想法。他们一旦足够优秀,就会马上响应巴黎的召唤。在实践中,除了出于纯粹个人和家庭的地理位置考虑,几乎没有人会拒绝巴黎的召唤,而学术原因几乎不会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其结果就是大量的职位和大脑集中到了巴黎和巴黎郊区。早已经人满为患的巴黎各法学院还要进一步从外省法学院中掠夺人口,而外省几乎无力抵抗。除了某些历史时期出现过罕见的例外(图卢兹的奥里乌、第戎的惹尼和萨莱耶、波尔多的狄骥等),这一人口运动让与某个法学院相联系的学派很难形成,并且以极具法国特色的集中化进一步强化了学说的共性。[27]

我们在这里只能简单介绍的种种大学仪式,延续在法律评论特别是那些由大学教师主编和作为主要撰稿人的法律评论中。比如说,因为大学向来有学术自由的传统,面向大学教师的期刊就会尽量避免给作者们直接指令或者修改他们的稿件。甚至,期刊不愿意拒绝那些已经成名成家的作者所写的稿件。如果期刊倾向于考虑作者的年资,后果就是年轻人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发表(自己的作品)。由此可见,法学院的传统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学说的传统,学院据以逐步揭开学说之谜团。这些传统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学院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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