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一种多元主义的法[22]
威西哥特人在476年攻占罗马导致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也导致了罗马法的效力在此地归于消灭,从此仅仅在拜占庭适用。人们长期以来称为学者法的事物也因此消失至连记忆都无法留下的地步,因为西欧当时进入了知识的荒漠,了解罗马法作品的人屈指可数。[23]随之而来的5个世纪里,因为成文法的缺失,数量众多的习惯占据了整个法律领域,也成了法律的表达形式。实际上,此时维系社会融合最重要部分的是宗教和风俗,而非法律。所以,在这样的语境下,法律博士不复存在,知识的片段在修道院中得以留存。但是僧侣完全不关心法律。不过,他们虽然几乎不使用罗马法学家的作品(特别是《学说汇纂》),可至少把这些文本保存了下来。
直到12世纪欧洲重新发现罗马法并因此出现法学博士们的再次繁荣时,我们才重新找到了本书论述的对象——学者法。不过学者法此次重生于多元主义既混乱又丰饶的资源之中,我们今天对此知之甚少。
在大革命以后的法国,支配着人们的只有一个单一的法律体系,根本的法律渊源是立法,其他的渊源在原则上必须与之相符。在古代法时代的法国,情况大不相同,多种不同的法律秩序并存,它们之间的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在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等级秩序,或者说就算存在不同的等级秩序,它们也往往是脆弱多变的。人们往往很难决定法律渊源之间的不同排序,并为此争论不休,且因排序很容易改变,所以人们很难决定一种主要的渊源,也难以确定该按照什么顺序历数各种不同的渊源。从历史的角度看,习惯应该位居榜首,而且在很长时间里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但因为罗马法、封建法、各种本地风俗都给习惯法带来了不同的影响,所以哪怕暂时不考虑其后产生的其他法律渊源,其数量也让习惯本身成了显而易见之多元主义的基础。然后,对我们今天所说之“学说”的承认又在习惯之外附加了两种新的法律秩序。一方面,法学博士们复活的罗马法将得到长足发展,以至于在法国南部取代习惯法。另一方面,教会法也将在不同的领域施加深远的影响。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司法实践也重新焕发了活力,因为得益于木浆造纸技术的发展而出现于14世纪的记录司法判例的习惯,更因为管辖权领域的多样性,特别需要提到的是15世纪各省巴列门(Parlements provinciaux)的出现。最后,一开始数量有限的立法也逐渐因为王权的扩张而自然而然地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它和其他法律渊源之间关系的性质仍然是未经澄清的。而且,国王既是“良好习惯”的守护者——所以要尊重它们、不能在属于习惯法的领域(即私法)立法,又是不良习惯的审查者。(www.xing528.com)
在这些情况下,今天看起来再老套不过的问题“何为这一领域或那一领域的实证法”,当时几乎无人谈起(甚至“实证法”这个词在当时都没有出现),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就算问了也没有答案。在古代法上,法律不是在事前给定的,而是以比现在不确定得多的方式不断变化的。
人们常常因此而说法国旧制度时期是博士们的天堂,法律渊源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给了他们大量的解释自由,从而也给了他们比我们今天大得多的权力。这种说法是准确的,只不过我们需要说明,当时并不存在通晓所有法律类型的通才。博士们,或者从更一般意义上说法学作者们(包括了学者和不自称为学者的实务专家)就和法律渊源本身一样碎片化。罗马法学家、习惯法学家、经院法学家、司法实践专家、国王立法的学者……每个群体都在各自的领域工作,彼此缺乏共同的主干。虽然他们之间也存在相互渗透的可能性,但他们的区别比现在民法学家和行政法学家之间的差别要大得多。
中世纪和现代的区别在法律领域并不像其他领域那么明显,因为正如人们所言,法律在12世纪迎来了首次也是最重要的复兴。但是,不妨仍然保留习惯上对两个时代的区分,因为它恰好由对习惯的官方编纂这一事件所标志。所以,我们将会分别研究中世纪晚期的博士和现代(temps modernes)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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