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法历史悠久,而且几乎和法律本身一样普遍。即便在那些传统社会,权威也经常求助于“智者”(sachants)或“口头法的传承者”(diseurs de droit),希望他们能就法律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地方提出自己的意见。从史前社会最初产生法律秩序那一刻开始,口头法的传承者就在其中同时扮演了智者和神谕传达人的角色。老实说,他们无法因此成为“学者”,因为他们没有一种构建起来的科学,虽然他们确实把自己的一部分时间用于反思法律问题,但却不是做决定的人。他们是现代法学博士们的前辈。
更晚近也更广为人知的前辈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从罗马共和时代起,因为两个重要因素的同时出现,他们终于拥有了今天意义上的学者法:一种经由建构而生的科学,而且高度繁荣以至于今日之法学仍依赖于它;同时,人数的增加让集体研究得以实现。在此基础上,法学家又逐渐添加了另外两个重要的因素:作品的编辑(一开始当然是手稿,但广为传抄)和法学教育。不过,在一个本来就没有公共教育的年代,他们的讲授也是私人性质的,局限于数量极少的学生,授课场所往往是家门口的石垛土堆。罗马法学家必然是实务家,而且他们工作在法律人除了实践以外无从学习的环境之中。
在离我们更近的时代,大学首先于12世纪出现,印刷术随后在15世纪产生。这两项无可替代的创新将为学者法带来至少在发达国家而言仅仅属于它的结合形态——以出版物和课程为基础的组合。大学的发展把法学的中心移向大学里的学者。不过情况在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法庭在英国的抵抗就要远远比在欧陆成功。长远看来,这一发展还导致了学者行当与实务人士的活动不同程度的分离。(www.xing528.com)
今天,当接受了罗马法传统教育的法学家想要谈论学者法整体或者某个国家的学者法时,他会习惯性地使用“学说”一词(或者其在意大利语、德语等外语中的对应物)。但这一表达局限于罗马法继受国的学者法。在普通法传统中,只有“法律学者”(legal scholars),也就是学者或学究,使用“英美学说”至少构成一种对拉丁语词汇最低程度的滥用,因为在这些国家,并没有完全对应大陆法上“学说”的事物。“法学研究”(legal scholarship)和我们说的“学说”不是一回事,而他们的学者法和我们的学者法也多有不同,其中最明显的不同是法官和律师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过无论如何,还是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点:无论是实务家还是大学教师,普通法传统中的法律人和他们口中“民法传统”中的法律人水平一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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