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关系到法治发展至关重要的环节。立法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法治的效果。我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力与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对科学立法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阐明了立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性,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另外,还指出了我国立法中存在的法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可见,新时代的中国立法首要的任务就是进行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从“立法数量”向“立法质量”转变,进一步重视立法的科学性,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良法可依”的质变。
就我国的体育立法而言,进入新时代的体育法治建设应该更加注重体育立法的质量,实现体育立法的科学化。目前,我国体育立法除了《体育法》之外,主要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涉及体育的条款。所以,新时期的体育立法就是要实现这些类别的体育立法的科学化。
第一,新时代的体育立法要实现立法、修法的及时性。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体育法律法规都会在出台一段时间后出现滞后的情况或者随着体育实践的发展需要进行一些新的立法来满足新的实践需求,那么及时立法、修法以适应体育实践的需求就变得尤为重要。就新的立法而言,关于体育仲裁的立法、关于赛事转播权的立法等都已经是学界和业界多年来呼吁的立法事项。所以,新时代体育立法要实现科学化就要先实现立法和修法的及时性。
第二,新时代的体育立法要具有系统性。以往我国的体育立法没有系统性,缺乏长远而系统的立法规划和统筹。如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1982年至1995年《体育法》颁布之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体育行政法规主要有1990年《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1991年《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其中《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已报请废止。到2000年,《立法法》出台。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办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4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实施,我国同年颁布《反兴奋剂条例》。2009年颁布了《彩票管理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共两部行政法规。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体育行政法规共8部。从立法主题、立法内容、立法时间来看,呈现出缺乏系统性、规划性的特点。(www.xing528.com)
第三,通过科学立法,提高体育立法的前瞻性。提高立法的前瞻性一方面能够使得立法不仅能够满足当前实践的需求,还能够应对未来的挑战,另一方面,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可以减少立法成本,降低法律的废止率。目前,我国体育立法的废止率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开始,原国家体委的规章立法共68件,部门规范性文件79件,有约束力的文件数量总计为147件。到1998年至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的规章立法共4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412件,有约束力的文件数量总计461件。单纯从立法数量看,估计任何国家都难以与我国相比。但通过统计发现,我国体育立法的废止率较高。国家体委出台的规章的废止率为6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的废止率为48%。这说明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稳定性和确定性都不高,过于频繁的立法和废止导致了立法成本的增加。
第四,实现新时代体育立法科学性要建立体育立法评估制度。我国体育立法还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立法评估制度。一方面,对于已经实现了立法的法律缺乏立法后的评估,没有对所出台的法律就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科学的立法后评估。另一方面,在进行新的体育立法前没有进行立法前的评估,对新立法存在的障碍、风险、效果等进行预评估。无论是立法前评估还是立法后评估,都是进行科学立法的关键环节,新时代的体育法治建设要建立起科学的立法评估制度和体育立法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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