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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学校与竞技体育伤害问题及侵权赔偿案例裁决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研究学校体育伤害及侵权赔偿问题的较多,法院也裁决了一些相关的案例。在竞技体育伤害犯罪研究中,将体育伤害视为正当业务行为来排除刑事违法性是诸多学者的观点,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杨武、易小坚等认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有巨大的危害性,许多行为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体育立法对此问题仍然需要谨慎。

研究学校与竞技体育伤害问题及侵权赔偿案例裁决

体育伤害,一般包含了学校体育伤害、竞技体育伤害。目前,研究学校体育伤害及侵权赔偿问题的较多,法院也裁决了一些相关的案例。对于竞技体育伤害的问题研究相对较少。但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尤其是刑法学者开始关注这类问题,对于刑法是否应该介入竞技体育伤害问题展开了讨论。对于竞技体育伤害是属于侵权伤害还是刑事伤害一直都有争论。竞技体育伤害的研究,一方面涉及排除违法性事由的正当业务行为分析,还涉及研究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对于前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理论、“被害人承诺说”“正当业务说”“正当风险说”“社会相当说”等。但对于“违背了规则且造成了伤害的体育竞技行为”是否属于竞技体育正当化行为,有学者存在反对意见。黄京平、陈鹏展认为,所有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化行为。[6]吴情树等认为,只有经过国家或有关体育组织确认的比赛,且须是正式的比赛,才能被视为其竞技行为是正当的,亦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另外,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即王正勋提出的社会相当性。在竞技体育伤害犯罪研究中,将体育伤害视为正当业务行为来排除刑事违法性是诸多学者的观点,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杨武、易小坚等认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有巨大的危害性,许多行为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7]石泉提出,从刑法的角度来评价竞技体育犯罪时,一定要摆脱竞赛规则因素,以“行为结果”和“主观因素”来判断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其刑事违法性。[8]莫洪宪、郭玉川指出,由于体育界行规的排斥和传统观念的限制,刑法一直很难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9]可见,对于刑法是否介入竞技体育伤害的问题目前仍然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我国的体育立法对此问题仍然需要谨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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