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后,1787年《宪法》在第1条第8款第4项中明确规定,国会拥有制定全联邦统一的破产法的权力。所以,在美国,破产立法的权力由国会这一联邦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在1800年,美国出台第一部破产法,该法仅承认商人破产并且没有规定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由于立法上的不成熟,这部法律仅仅存在3年就被废除。184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债务人,并且允许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该法于1867年废止。1867年国会颁布第三部破产法,这部破产法实质上并无很大的进步,只是首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这部法律仅仅存在11年,1878年废止。到1898年,美国第四部破产法出台,该法不但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并对破产程序的主要制度都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成为美国破产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到193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坎特勒法(Chandler Act),该法案在诸多方面发展和完善了1898年破产法,赋予了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权力。
美国当前的破产法律体系主要是以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The Bank⁃ruptcy Reform Act)为主要框架,从1984年开始一直到2005年又经历了10次修正案的修改。《美国法典》第28卷《司法审判程序》第157条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将其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授予破产法院。也就是说,在美国处理破产案件是由专门的美国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负责,破产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任何州法院均不得审理破产案件。现行的《美国破产法》共有8章,除了后来增加的第12章,其他的各章均以奇数编号,即第1、3、5、7、9、11、13章。第1章主要是一般条款;第3章规定了案件的管理,主要是破产案件的开始相关人员的设置及其权限;第5章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7章主要内容是破产清算(Liquidation);第9章是对市政府及其他政府组织破产的规定;第11章规定了商业组织的破产重组程序(Reorganization);后来补充的第12章主要针对家庭农场主的破产;第13章规定了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就职业体育俱乐部破产而言,主要涉及破产法的第7章和第11章。第7章主要是关于清算(Liquidation)的规定,是破产清算程序,对个人和商人均适用,是破产法的最初形态,也是破产程序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根据第7章,破产案件中,破产受托人收集破产人的所有资产进行出售变为现金,再偿还给各债权人。从这一破产程序开始,债务人就放弃破产公司的所有资产,破产结束后免除债务责任。债权人获得破产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顺序分配的清算所得后,不得于破产程序结束且债务人免除债务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未清偿的债务余额。当然,并不是债务人所有的债务都可以获得免责。对于企业性质的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他们可以按照破产法第7章提出破产申请。然而,从1978年至今,并没有职业体育联盟的俱乐部根据破产法第7章提出破产清算的请求。一般而言,俱乐部面临破产时都会根据破产法第11章寻求破产保护,从而寻求“重整旗鼓”的机会。第11章主要规定商业组织的破产重整程序(Reorganization)。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根据破产法第11章来申请破产保护对企业进行重组,而不是依据第7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这样他们就可以继续运营他们的企业,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破产法院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若成功申请破产保护,将可保住企业财产及经营的控制权。这种安排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相当大的弹性合作重组公司,以期公司能起死回生。一旦一个企业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它的债权人暂时就不能去追究这个企业的债务。同时申请破产的企业即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和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债务人与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原则上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债务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在破产重组中有3个关键性的角色。第一,破产法官,他在破产案件中具有决定权,美国破产法院法官被给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第二,经管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简称DIP),又称“占有中的债务人”。由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债务人比其他任何人都更了解破产企业的情况,因此他最适合实施重整计划。根据第11章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重组中继续保留其资产和经营权,破产法原则上规定应由债务人继续经营企业而不像其他程序中那样任命破产托管人,此类债务人被称为“经管债务人”。第三,债权人委员会与股东委员会,由于重整程序中一般不设置破产受托人,在重整申请提出后应尽快从无担保债权人中选任人员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同时成立股东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主要对重整行为实施监督。
对于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破产而言,《美国破产法》第11章是最为相关的法律。《美国破产法》为他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支持。比如“自动停止”(automatic stay)、重整融资(post-petition financing)。(www.xing528.com)
当一个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时,自动终止就生效,所有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追偿,并不得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收集行为(collection)。法院不需要签署命令,申请者只需要提出申请、提交支持性文件即可。“自动停止”本质上类似于一项禁令,防止对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影响。一方面,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喘息的机会,保证公司营业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自动停止”为所有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程序,防止某些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出现在“公共鱼塘”随意钓鱼的情况。《美国破产法》第362条(b)款也规定了许多种自动停止的例外情况。[4]
总之,“自动停止”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破产案件中,“自动停止”也将保护俱乐部的特许营业权。重整融资(postpetition financing)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一种融资行为。即破产程序开始后,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在得到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从外部获得独立于现有公司资金继续经营业务的资金融通活动。职业体育俱乐部申请破产重组后获得融资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运行需要巨大的开支。因此,俱乐部将尽可能快地重新寻求资金。例如,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Buffalo Sabres俱乐部在提交破产申请书后能够获得1000万美元信贷额度确保俱乐部正常运行一天的支出。在Penguins破产案中,获得的融资情况更加复杂。首先,Penguins俱乐部利用门票收入、广告收入、电视转播收入的“现金担保”(cash collateral)获得资金。其次,Penguins俱乐部获得250万美元重组融资贷款。最后,法院授予了Penguins俱乐部“现有担保债权人的超级优先留置权”,使其获得2000万美元。在这两个案件中,两家俱乐部都获得了重组融资的权利,可见法院对于申请破产的俱乐部,为了其正常的经营运作,乐意赞同不同的重组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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