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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立法应该对体育领域市场竞争进行原则性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在职业体育领域,其产品属性和市场竞争机制相对于其它行业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反垄断最为发达的美国而言,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对职业体育产业市场竞争的特殊性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我国体育立法应该对体育领域市场竞争进行原则性规定

体育行业的反垄断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且较为特殊的领域。尤其是在职业体育领域,其产品属性和市场竞争机制相对于其它行业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反垄断最为发达的美国而言,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对职业体育产业市场竞争的特殊性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比如美国有职业棒球的反垄断豁免,《体育转播法》对四大联盟赛事转播权集中打包出售的豁免。所以,在我国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之时,体育产业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应该得到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机构的重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是将“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案作为一个标杆式的案件来处理,但是其中一些认定也并非是完美的,而且该案还没有更多地涉及体育产业市场竞争的特殊性问题,比如赛事转播权集中出售、运动员流动限制、俱乐部准入限制等。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要实现既尊重体育产业领域市场竞争的特殊性,又很好地维护体育产业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有必要根据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通过体育立法对体育领域的市场竞争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如果可行,应该规定体育领域的相关反垄断豁免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体育业反垄断指南”,对体育产业市场相关秩序的维护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月4日正式公布并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这是我国首个反垄断指南,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对于体育领域而言,在《体育法》进行相关内容明确后,也应该通过出台一部“体育业反垄断指南”来厘清体育领域的垄断行为及其表现形式,这样可以进一步指导体育领域的市场竞争政策,提高体育产业的反垄断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稳定体育产业市场主体的法律预期,促进体育产业领域的公平竞争。

总之,体育产业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重要领域。体育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垄断案开启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法治保障的破局之路。该案无论是对于反垄断司法实践还是对于体育法治而言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性意义。由于该案涉及体育行业协会中最受人关注的足协,其中涉及的问题又与我国当前体育体制改革中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政垄断”、体育协会参与市场经营等重要问题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在案件裁决书中直接提到了我国体育产业体制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一些弊端,并引用了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所以该案对于我国整个体育领域的改革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性案件。该案引发了我们从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视角对“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管办分离”的改革、体育协会的身份性质、体育协会的经营活动、体育行政垄断、体育市场竞争等问题进行新的思考,而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我国今后的体育立法来加以解决。

【注释】
(www.xing528.com)

[1]参见林本剑:“‘珠超’VS‘粤超’官司回放”,载《羊城晚报》2012年3月27日,第A15版。

[2]参见朱小龙:“珠超与粤超之争再度升级”,载《南方日报》2012年6月22日,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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