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足协与“粤超公司”案的裁定看,之所以广东省足协不构成限制竞争,也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粤超公司”在没有获得广东省足协批准和支持的情况下也成功地主办了“粤超联赛”。也就是广东省足协并没有限制“粤超公司”进入“相关市场”。根据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在相关市场是可以存在多个联赛的。如果有一些投资人要建立新的联赛,比如建立新的职业足球联赛或者职业篮球联赛,一旦中国足协和篮协加以限制,那就意味着体育协会涉嫌限制竞争,即体育协会限制新的联赛参与到相关市场竞争,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加之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取消了大部分赛事的审批。这就意味着成立新的职业联赛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且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总局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鼓励,全国单项协会更多地从技术、规则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如此一来,打破现有的单一联赛格局将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且参与到相关市场竞争的新联赛将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保护。只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我们还要考虑到体育的特殊性和国际通行的准则。比如国际篮联(FIBA)就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顶级联赛。为此,国际篮联对日本国内同时存在BJL(Basketball Japan League)和NBL(National Basketball League)两个联赛且两个联赛都属于日本国内顶级联赛的情况进行了处罚,要求合并两个联赛。我们暂且不论国际体育组织这类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在现有国际体育体制下,国际体育组织的这类规定对我们建立新联赛提出了一个附加的要求。即如果要建立新的联赛,那么这个联赛必须是国内非顶级的联赛。如此一来,可以避免与国际体育组织相关准则相冲突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今后的体育立法应该对联赛管理有关的问题加以重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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