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协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对于我国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而言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体育体制的问题。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仅从广东省足协与广东省体育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事实不能认定广东省足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通过对广东省足协的职能、影响力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对相关产品市场”最狭窄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广东省足协在“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类推之,诸如中国足协和中国篮协在中国职业足球和职业篮球市场也具有支配地位,因为中国足协和中国篮协的影响力更大,在市场中的占股也是最大,都是绝对的主导地位,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案中对“相关产品市场”最狭窄的界定思路,那么中国职业足球和中国职业篮球都构成“相关产品市场”,中国足协和中国篮协自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此时我们再看中国足协和中国篮协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在一个行业里面,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这对于这个市场中的其他直接竞争参与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样的一种市场业态也是极不正常的,市场竞争变得扭曲。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广东省足协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那么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是极不合理的,极易利用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况且体育协会本身作为市场经营者,这种优势地位对于其他市场竞争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所以,我国在体育立法中如何对这些问题加以协调是我们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也是关系到体育产业发展的重大体制性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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