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案的一个重要意义是涉及了体育协会的行政垄断问题。我国体育领域“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所引起的行政垄断问题一直广受外界的抨击。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虽然没有回避这一敏感问题,但却没有深入调查和分析体育协会的行政垄断问题,仅仅以广东省足协与广东省足管中心均未被法律法规授予对足球赛事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权,《批准书》与其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无关就认定广东省足协涉及的相关事项不是行政性质的,故不存在行政垄断。这样的一种认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事实上,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下,如何去界定哪些职能属于行政性质、哪些不属于行政性质是十分困难却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体育协会掌握着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大量资源。这些资源是与它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密切关联的,体育协会没有这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就不会有这些资源,也即这些资源是与行政职能相关联的。比如“粤超公司”在案中主张在赛事宣传、媒体报道及赛事赞助上受到了差别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并非是广东省足协造成的,媒体、赞助单位对赛事支持力度的差异是基于对赛事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的判断。但事实上,之所以媒体、赞助单位会对赛事作出差别化的选择,除了考虑赛事本身的相关事项之外,还会考虑广东省足协在相关事务中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是与广东省足协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密切联系的。在如此情况下,体育协会对这些资源的不当利用就会涉及行政垄断问题。所以,是否存在行政垄断不能仅仅以是否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审批权来判定,也不能仅仅以相关协议或文件是体育协会盖章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盖章的来判定,而是要判断体育协会在使用它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所具有的资源的过程中是否出现垄断、限制竞争等情况。(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