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初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初审过程中,原告“粤超公司”认为,“珠超公司”与广东省足协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批准书》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且广东省足协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5项关于联合抵制交易的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6条关于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第6项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对广东省足协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广东省足协虽是中国足球协会内代表广东省足球运动的唯一代表会员,但并不能把广东省足协等同于广东省体育局,没有法律赋予广东省足协对足球赛事进行审批登记的职权,意味着其在法律上不具有审批赛事组织者申办足球赛事的权力。所以,虽然广东省足协在涉案的《批准书》中使用了“批准”“独家”等字眼,但并不意味着广东省足协在组织、管理、运营广东省境内的“室内五人制足球”赛方面具有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原告不是广东省足协的会员,亦不存在滥用管理者的“支配地位”。原告也没有对被告在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赛事上享有支配地位进行举证,更未就被告广东省足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同条件上给予原告差别待遇进行举证。所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广东省足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上述《协议书》《批准书》是否是垄断协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定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不是竞争关系,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批准书》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横向垄断协议,不能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至于《协议书》和《批准书》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甚至行业规范均未要求在广东省内组织、管理、运营“室内五人制足球”赛事必须要有足球协会的支持。其次,无证据显示被告作为足球协会,“珠超公司”作为赛事组织者和运营方,两者通过协议“授权”的方式合作即可在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赛事的组织、管理、运营方面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以实现排除、限制其他竞争者的目的。而客观事实也证明原告在未获得被告广东省足协“授权”或支持的情况下亦在广东省内运营了“室内五人制足球”赛事活动。由此可见,即使被告在涉案《协议书》《批准书》中使用了类似“批准”“独家”的字眼。但事实上该《协议书》《批准书》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协议”。于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粤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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