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垄断案主要围绕“珠超公司”与广东省足协签订的《协议书》展开。由于该案涉及体育协会的性质、体育协会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体育协会行政垄断、体育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体育协会限制竞争等诸多与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相关的内容,所以本研究有必要将双方约定的《协议书》中的关键内容归纳如下,这些内容也是“粤超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主要立足点:
(1)广东省足协根据《体育法》第31条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0条之规定,批准“珠超公司”在广东省开展“室内五人制足球”相关活动的一系列独家权利。这些独家权利主要是投资、组织、管理、运营和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由“珠超公司”制定相关规章、规则、标准和制度,并决定参赛球队数量和球队准入资格。
(2)广东省足协批准“珠超公司”独家拥有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一切商业经营开发权利(赛事冠名赞助的权利、赛事赞助的权利、所有球队运动装备赞助的权利、门票权利、球队加盟联赛的权利、联赛经营开发的权利、电视转播权、互联网报道权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权利)。(www.xing528.com)
(3)广东省足协向“珠超公司”提供相关协助服务,其主要内容如下:①争取政府有关机构和部门对联赛的支持和批准。②为“珠超公司”组织和管理比赛提供顾问服务。③引荐高水平比赛监督员和裁判员为“珠超公司”服务。④协助“珠超公司”和地方足协联络以及安排比赛、比赛场地和设施。⑤协助“珠超公司”与电视转播机构就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电视转播和报道进行沟通和谈判。⑥为联赛参赛运动员提供注册服务。⑦为“珠超公司”与香港足协和澳门足总提供协调沟通服务,以便香港和澳门球队参加比赛。
《协议书》签订后,广东省足协于同年8月17日向“珠超公司”发出《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批准“珠超公司”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并独家享有《协议书》约定的赛事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