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立法增加关于体育产业的立法已经成为一种迫切需求。虽然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律问题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由其他相关的法律来解决,但是体育产业领域有着诸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已经被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识到,但仍然需要体育立法来进一步理清这些特殊性,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形成协同。其中体育产业市场竞争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于体育产业的调整是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反垄断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关系到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我国体育立法应该考虑到体育产业领域的反垄断问题。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开启了我国对市场竞争进行法律治理的时代。《反垄断法》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往我国的体育立法并没有考虑到市场竞争与垄断问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体育领域的市场竞争法律问题开始出现,今后我国体育立法实践就需要回应这些问题。本章以我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为切入点,探讨我国体育立法与反垄断的问题。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足球协会、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作出了民事裁定。该案是我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该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其权威性和影响力都值得高度重视。该案可以被视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法治保障的开局之案,既涉及体育产业市场竞争,又涉及体育体制的行政垄断,无论是对我国体育体制改革还是体育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析该案,可以为我国今后的体育立法提供反垄断方面的视角。(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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