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部分由第八章至第十五章构成,主要是从宪法、立法法、反垄断法、破产法、著作权法、刑法、劳动法、工会法等视角来探讨我国的体育立法问题。
体育是一个与其它社会领域有着密切关系的领域。体育领域各种复杂关系并不仅仅依靠体育领域的专门法就能够实现良好的调整。正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调整体育领域各种关系的专门法律,但是对于当前我国体育领域各种关系的调整并不仅仅只有《体育法》一部法就能够完全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体育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与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联,比如体育与教育、体育与经济、体育与健康,等等。所以,即使如我们前文已经论证的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对体育领域的调整需要各领域的法律共同作用,体育与许多部门法都有着重要的关联。尤其是就我国而言,2014年国务院发布46号文件以来,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诸多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这些都需要体育领域的专门法与各领域法律的共同作用。而体育领域改革的推进更是需要体育法与各领域法律密切协同为其提供法律的护航。从改革层面来看,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本章简称《方案》)为例,要落实《方案》的战略部署就需要《体育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协调。《方案》一共11部分包含50条,为中国足球的振兴指明了方向,成为中国足球发展新的纲领性文件。《方案》对足球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队、职业体育、校园足球、社会足球、足球场地建设等足球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战略部署。然而,这些战略部署都需要依据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法治的保障来加以落实。第一,《方案》提出“调整改革中国足球协会”,这一措施意味着足球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最大的意义在于要解决中国足球一直以来“管办不分”的问题。对《方案》的实施来说,就是要实行依法行政,这是一个重要环节,要在足球领域彻底进行依法行政,实现体育行政的法治化,把行政部门和协会之间的界线划清,充分发挥协会组织、体育企业等多元主体的作用。这就要求建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协会各自的权力清单,通过法治真正规范行政部门和协会的权力运行。第二,《方案》提出了改革职业足球的众多举措,这些措施的落实,还有大量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如第12条中关于“实行球队和球员薪金总额管理”,这一举措涉及球队教练、球员市场的竞争,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协调;加强俱乐部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查处“阴阳合同”,纠正欠薪行为等则需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进行;还要建立起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足球领域的纠纷,这需要与《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立法法》相衔接。《方案》还就改进完善足球竞赛体系和职业联赛体制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需要法律加以保障,如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联赛的产权归属问题。另外,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问题,我国关于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和其权利来源存在分歧。我国的法律对于赛事转播权也没有加以确认,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虽然对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加以了确认,但却没有将与之类似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加以确认。第三,《方案》提出“建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这一改革举措对于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方案》的规定,这样的联赛理事会应该是独立于足协之外,但受足协监管的社团法人,那么职业联赛理事会的法律性质就类似于国外的职业体育联盟,这样的联赛构成就相当于“企业联营”,因为其成员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俱乐部,那么在赛事转播权出售、俱乐部准入限制、运动员转会、薪资政策等许多方面都需要与我国反垄断法协调,因为这些措施都与市场竞争有关。(www.xing528.com)
总之,《方案》的出台为中国足球的发展和振兴带来了新的契机,也指明了方向,将成为整个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桥头堡,但《方案》所涉及的各种举措要得到真正的落实则需要法治的保障。《方案》的实施是我国体育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一个改革的缩影。
那么,体育法与其它各领域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协同就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首先,要理清楚体育法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其次,应该避免体育法与各领域法律的冲突问题;最后,要实现体育法与其它法律的协同,实现体育法与各领域法律的互补,更好地促进体育的发展,为体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部分主要涉及宪法、立法法等八部与体育领域密切相关的法律。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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