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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兴奋剂与全球体育领域反兴奋剂的衔接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都灵奥运会期间东道主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法律规定与国际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定相冲突。而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选手使用兴奋剂仅仅面临取消成绩与禁赛的处罚,完全不受刑罚制裁。总之,在国际体育反兴奋剂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在体育中禁止滥用兴奋剂的全球性的法律管理体系。俄罗斯近年来所出现的兴奋剂问题使得俄罗斯在全球体育领域处在了十分被动的地位。可见国家反兴奋剂与全球体育领域反兴奋剂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反兴奋剂与全球体育领域反兴奋剂的衔接

在过去的20年中,国际反兴奋剂事业得到了很大的进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建立了反兴奋剂基金,《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生效,《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哥本哈根宣言》《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奥委会、所有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各国根据相关公约制定的本国反兴奋剂规则、政策,都标志着一个严密的反对兴奋剂的全球性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的来说,通过体育管理机构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组成了一个世界范围的私法制定规则,从而产生了一个“全球法”(Global Law)的概念(然而体育领域出现的这一概念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个私法体系又通过一些重要的公法要素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其它国际性文件、国家反兴奋剂立法和专业化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而得以补充和充实。这一全球范围的法律制度得到了各国普遍的承认并具有强有力的执行力。比如,如果某国家不认可上述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则该国可能会受到IOC或其它体育组织的处罚——包括丧失主办奥运会或参加奥运会的机会。如都灵奥运会期间东道主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法律规定与国际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定相冲突。依照意大利法律规定,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将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而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选手使用兴奋剂仅仅面临取消成绩与禁赛的处罚,完全不受刑罚制裁。负责监督都灵冬奥会的意政府官员佩斯坎特表示尝试在都灵冬奥会期间使意大利反兴奋剂法规暂时失效,但该提议首先遭到了意大利政府的强烈反对。然而经过最后的协商,意大利政府最终做出让步,决定在都灵冬奥会期间暂停执行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政策。所以,到目前为止,这个反兴奋剂的国际法律体系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可和支持。Houlihan认为,“没有哪两个国际领域的联系能够像体育与法律关系中的反兴奋剂一样”。

总之,在国际体育反兴奋剂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在体育中禁止滥用兴奋剂的全球性的法律管理体系。Matthew J.Mitten认为,这个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和发展速度使得反兴奋剂法治的发展成为整个全球法律领域中十分突出的一个方面。在国际体育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内,不管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或是个人对体育领域滥用兴奋剂的态度和对滥用兴奋剂所实施的处罚都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即使是在反兴奋剂时涉及人权的一些争议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所以,世界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体育法治全球化的一个重要例证。

俄罗斯近年来所出现的兴奋剂问题使得俄罗斯在全球体育领域处在了十分被动的地位。可见国家反兴奋剂与全球体育领域反兴奋剂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我国对于反兴奋剂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备,还需要通过体育立法以及配套立法进一步的升级,使其符合全球反兴奋剂的要求和趋势。

【注释】

[1]参见Ugo Mattei、Marco de Morpurgo、刘光华:“全球法与掠夺:法治的阴暗面”,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See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Routledge&Kegan Paul,1948,pp.77~78.

[3]See Michael Joseph Smith,Realist Thought from Weber to Kissinger,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6,p.25.

[4]参见[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5]See Helen Milner,“The Assump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Critique”,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17,No.1,1991,pp.67~85.

[6]See Nicholas Onuf&Frank F.Klink,“Anarchy,Authority,Rule”,International StudiesQuarter⁃ly,Vol.33,No.2,1989,pp.149~173.(www.xing528.com)

[7]See Helen Milner,“The Assumption of Anarcha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Critique”,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17,No.1,1991,pp.67~85;Michael E.Brown,Sean M.Lynn-Jones,Steven E.Miller,The Perils of Anarchy:Contemporary Realism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5.

[8]“自然状态”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Leviathan)中提出的。他认为,当人们在一个没有公共权力的约束的情况下生活时,他们就会处于一个战争状态,人人相互为敌。在这个状态下,人人都有自然权利自由地做任何事情维护自己的生命,生命是孤独、贫困、肮脏、野蛮、短暂的。这一“自然状态”观点有助于作为国际现实主义理论的基础。

[9]See Friedrich V.Kratochwil,Rules,Norms,and Decisions:On the Conditions of Practical and Legal Reason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d Domestic Affair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10]See James N.Rosenau,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11]See Robert O.Keohane&Joseph S.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TBS The Book Service Ltd,1977.

[12]See Ian Hurd,“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 Organization,Vol.53,No.2,1999,p.381.

[13]See FIFA:“Associations and Confederations”,载https://www.fifa.com/associations/,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0日。

[14]See Leonard Krieger,“The Idea of Authority in the West”,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82,No.2,1977,259.

[15]Martin v.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740 F.2d 670,673(9th Cir.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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