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称“全球体育法”为“造法”而非“立法”是由于“全球体育法”的生成主要是由非政府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主导,这些非政府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没有严格意义上统一的立法机构。这些非政府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在“全球体育法”的造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国家、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参与者。那么,在这么多主体中,为什么以往在国际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是被动的参与者呢?这需要从这些非政府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在全球体育领域“权威”的确立来分析。
Ugo Mattei认为,在日益扩大的国际市场和法律制定过程中,主权国家作用的语境化有所衰减,全球法(Global law)的存在和重要性变得众所周知。[1]虽然传统意义上的法源主要来自于主权国家的权威(即使是国际法也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但在当下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全球层面主权国家的权威开始受到各种全球性的非国家机构权威的挑战。传统意义上对于国际系统中“权威”(Authority)的认知主要是来自于Max Weber国家概念和国际政治学的范畴。在许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存在一个重要的假设,即国内领域完全不同于国际领域,Max Weber认为国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垄断了在国家疆域内暴力的合法性使用。[2]这种国家所宣称的合法性权威,使得国家能够依靠公民的习惯性服从而建立起一套法律规范。[3]然而,在传统观念中,国家所拥有的这种通过习惯性服从获得的合法性权威在国际社会层面是缺乏的。在国际政治学中,“无政府状态”(Anarchy)是一个重要假设,它认为国际系统的基本结构是“无政府”状态,这样一来在国际层面就不存在合法的集中控制力量,因此行为体必然奉行自助的逻辑。[4]所以,在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层面,国家的活动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有时甚至运用武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Helen Milner就提出,由于缺乏一个“全球国家”(Global State),很多人否认在国际层面存在“权威”,继而不存在合法性的权力。[5]国家成为合法的权威的来源,并对于合法的权威来说是具有排他性的地位(独占地位)。因此,直到最近,对于许多国际行为的解释已经聚焦到国家所使用的强迫和个体国家利己主义的动机。国家不仅被宣称是国际领域的主要角色,而且他们还被认为是国际关系中唯一的合法角色。国家在国内所拥有的这种权威赋予了国家及政府机构在国际社会中与其他国家相互联系的合法性。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理论上和经验上对传统“权威”和国际社会系统的概念都提出了很多挑战。国际系统中的“无政府”概念受到挑战,并有研究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重新思考。[6][7]对国际系统中秩序与制度化、模式化相互影响程度的认识正在发展,并非像一个简单的Thomas Hobbes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8]。“非国家的”治理形式或跨国家机构已经在国际领域得到认同。[9][10]国际性的制度、公约、规范和观念融合有利于全球性治理的各个方面。国内与国际两者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日益模糊。曾经仅仅受到国内法律调整的很多问题如环境、劳工、体育等开始受到国内和国际双重法律的影响。[11]越来越多的非国家性质、非政府性质的跨国机构开始进入国际领域,并拥有了类似于国家的权威和职能。而且这些新的机构似乎与全球化的实践联系得更为密切。它们运行所具有的权威来源于全球化的市场力量、私人市场机构建立的国际标准、人权和环境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跨国宗教运动,等等。
国际奥委会(IOC)、国际足联(FIFA)、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以及其它各国际体育联合会就是出现在国际体育领域的这类重要角色,这种角色并不是国家性质的,也并非以国家为基础,它们在全球体育领域扮演着原创者的角色。它们建立分支机构、界定活动的界限和限制。由图7-1可见,CAS作为全球体育领域的“最高法庭”,其分支机构就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布局。图7-2也显示了WADA在全球的分布。
图7-1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全球机构分布图(www.xing528.com)
图7-2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全球机构分布图
最重要的是这些国际体育组织通过制定规则、建立制度来提供救济措施、保证契约、提供秩序和保障。更具有意义的是,它们事实上已经获得了一种合法性的权威,由于这种权威的确立,在全球体育实践领域,国际奥委会(IOC)、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以及各国际体育联合会等组织都获得了日益增加的权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所拥有的这些权力已经毋庸置疑,它们作为一种权威被含蓄地合法化、正当化了。Ian Hurd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如果国家认同了一些国际规则和国际团体的合法性,这些国际规则和团体就成为一种权威。[12]事实上,国际奥委会(IOC)、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以及各国际体育联合会等组织及其建立的相关规则体系已经得到了各国的承认。比如在反兴奋剂领域,到2011年5月19日,共计158个国家加入《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参与反兴奋剂的斗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总干事松浦晃一郎(KōichirōMatsuura)的说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文书中,生效速度最快的一个;在获得各国支持率方面,该公约的缔约国数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公约中排名第三。据统计,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已经遍及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而国际足联(FIFA)的成员数量则达到了211个,[13]超过了联合国的成员国数量。根据Ian Hurd的观点,在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对国际规则或团体是否合法的观念。显然,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和实践安排已经激发起了众多国家对它的“信仰”(各国对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推崇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而一旦这些规则被国家所内化,就会形成权威。权威在这里意味着权力制度化的形式和表达。权威与权力的不同是权威所主张的合法性或正当性。也即是,作为非国家性质、非政府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如果拥有了这种合法性,就意味着作为国际体育实践参与者的国家对其有了某种形式的规范性、非胁迫的拥护和对管理权威的认可。通过对该类国际体育组织规范性的信仰,其制度、规则就会受到遵守。这种拥护和认可是信仰、信任而非压制的结果。Leonard Krieger认为,如果压制与服从是权力的对应物,那么权威的对应物则是信任。[14]权威就是权力的正当性运用(legitimate exercise)。
国际体育组织这种“权威”确立以后,参与全球体育实践的民族国家(主权国家)在参与这些体育实践过程中就需要遵守这些国际体育组织所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比如要参加奥运会就必然要遵守包括《奥林匹克宪章》在内的一系列规则。同时,民族国家需要根据这些国际体育组织确立起来的规则体系,调整自己国内的体育实践规则体系使其与国际规则协调。如此一来,这些国际体育组织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就必然对国家的体育立法产生一些影响。就我国体育立法而言,在某些方面也需要考虑到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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