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是一种法律是否存在的重要基础。“Lex Mercatoria”作为一种非国家制定的法律秩序,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自发形成的没有涉及任何国家法律系统的一系列原则与习惯规则;由于“Lex Mercatoria”是通过国际贸易社会(团体)产生的一个自治法律体系。所以,其法律渊源与传统的法律秩序不同。Karl-Heinz Böckstiegel就认为“Lex Mercatoria”是一种与国际商业贸易相关的、非国家的私法,它不是以传统的法源为基础的,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规则。学界对“Lex Mercatoria”的法律渊源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商业化国家所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则、习惯和惯例、格式合同、仲裁裁决等。尽管学界对于“Lex Mercatoria”还存在很大争议,但“Lex Mer⁃catoria”还是被视为一种由统一法律(uniform law)和国际公法构成的法律秩序。虽然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和处理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关系,但“Lex Mercatoria”与国际公法一起分享着“已被文明国家所认可的一般原则”,比如契约必须被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等。我们再看“全球体育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现代法治国家所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其重要渊源。比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第17条的法律适用一部分就明确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争议可以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全球体育法”援引的这些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说明理由原则”(A Duty to Give Reasons)等。程序正义的保证在“全球体育法”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这从《与体育相关仲裁法典》近年来的修改就可以看出。
第二,国际公约也是“全球体育法”的渊源,其主要有《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反对球场暴力的国际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等。
第三,“全球体育法”的渊源还包括各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和规则。比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第17条也指出了《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章程”是奥运仲裁的主要适用法律。也就是说,“全球体育法”的渊源包括了《奥林匹克宪章》、各国际体育联合会的章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各种国际体育组织的规章和政策文件。
第四,国际体育领域的习惯和惯例也是“全球体育法”的主要渊源,这些习惯和惯例本身就是体育参与者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习惯性做法,是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共同意识基础之上的一般准则。只是“全球体育法”中所含的国际体育领域的习惯和惯例没有像“Lex Mercatoria”一样有着一些编撰的文本,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第五,格式合同也是“全球体育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体育领域存在许多的合同,格式合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合同是各种国际大赛的报名表,比如奥运会参赛报名表,奥运会报名表的签署就意味着一个合同约定,奥运会报名表中有插入的仲裁条款,奥运期间的纠纷都由CAS临时仲裁庭裁决。对于非奥运会仲裁而言,是指各国际体育联合会参赛报名表中一般也有插入的CAS仲裁条款。另外一类纠纷是涉及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商业合同。目前的情况是,一般在这些商业合同中都会约定纠纷出现后的解决方式,而CAS将是最终的裁决机构。以足球为例,通常情况下,如果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出现合同纠纷,那么通常纠纷提交至国际足联裁决,但由于国际足联也承认CAS的管辖权,所以如果对国际足联的裁决不满,纠纷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将纠纷上诉至CAS。所以,事实上,由于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承认,CAS通常在涉及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商业纠纷中也拥有管辖权,且CAS是唯一的最终裁决机构。在CAS的裁决过程中,这些合同是重要的裁决依据。所以,合同也是“全球体育法”的主要渊源。(www.xing528.com)
第六,CAS的判例是“全球体育法”的重要渊源。虽然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规定,CAS案件的裁决要遵循先例,但是CAS以往的判例已经成为后来案件裁决的重要依据,目前CAS在案例裁决中已经越来越多地援引以往的裁决,使得CAS的判例成了“全球体育法”的重要渊源。
此外,“全球体育法”还包含了一些根据体育实践创生出来的特殊法律规则(Principia Sportiva)。比如“严格责任原则”、“非重大过失”或“疏忽原则”(Non-signif icant Fault or Negligence)、“不干涉原则”等。
由此可见,虽然在很多人看来“全球体育法”是一个模糊秩序体系,但它却有着具体的法律渊源。“Lex Mercatoria”有着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并开始了法典化演进阶段,所以“Lex Mercatoria”较“全球体育法”更为清晰,而“全球体育法”才刚刚起步,其发展成熟必然要依靠体育全球法治发展。
可见,“全球体育法”体现出了体育法独特于传统部门法的一面,证明了体育法并不是传统部门法在体育领域的简单适用,体育法有着自己独特的法理基础,而且“全球体育法”作为一种全球法新的样本将进一步推动全球法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拓宽法学理论的研究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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