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管理体制进行规定是体育立法的重要任务。各国体育立法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对体育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20国27部体育法都对包括政府、各类体育组织等在体育领域的权责、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政府体育主管机构的权责、义务进行规定是所有体育法最为基本的内容,有些国家是通过体育法设立了单独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些国家是通过体育法确立了政府下面的某个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还有一些国家则专门建立了相关的体育委员会来管理体育。这些国家中,有些国家体育委员会属于政府机构,而有些则是非政府机构。但无论性质如何,都会对其权责、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且20国27部体育法几乎都是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详细列出相关机构的权力清单和义务清单。对于体育组织而言,大部分的国家体育法都对体育协会/联合会、体育联盟、体育俱乐部进行规定。此外,还有许多国家的体育法,具体有俄罗斯《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法》、爱尔兰《体育爱尔兰法》、亚美尼亚共和国《体育文化与体育法》、韩国《体育振兴法》、波兰《体育法》、西班牙《体育法》、马来西亚《体育发展法》、法国《身体活动与体育组织和促进法》、越南《体育法》等对国家奥委会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还是以单独的章节来进行规定,而美国《业余体育法》主要就是围绕美国奥委会进行规定。还有一些国家,如俄罗斯等的体育法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奥委会、聋哑人奥委会、特殊人群奥委会的建立和权责义务。所以,本研究涉及的20国27部体育法在立法要素之管理体制上的最大特点就是都详细规定了体育领域各主体,尤其是体育管理机构和体育社会组织的权责义务,使得各国的管理体系和框架十分的明确,各自权责也十分清晰。
对于我国《体育法》而言,虽然实际上是以管理为本位的立法理念,但是对于体育管理体制的规定则较为抽象,主要是《体育法》第4条对各级政府机构进行规定,第29条和31条对体育协会和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进行了规定。除这些以外的一些管理性规定主要分散在各章节。总体而言,我国《体育法》对管理体制的规定较为分散,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尤其是对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的权责应该加以法定。权责法定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建立政府行政的权力清单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中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体育领域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情况是我国体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这与我国《体育法》对体育领域政府、社会、市场各主体的权责义务没有清晰的界定有着重要的关系。所以,我国《体育法》在修改过程中应该考虑进一步明确政府体育行政管理机构、体育协会、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其它一些主体的权责、义务。对于是否需要《体育法》采取列举式的方式明确权力清单可以进一步探讨,但是根据《体育法》的基本法地位和目前篇幅,建议采取授权立法的方式授权国务院进一步细化。如此一来才能形成一个清晰的管理体制,也是为我国当前的体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当然,在关于体育管理体制的问题上,我们有些学者主张单设一个章节的做法,在《体育法》中新增加体育管理的专门章节,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国家奥委会等诸多主体的权责、义务都在这一章节加以规定。这一思路也是可行的,只是对于整个《体育法》的结构会有较大的改动,需要进一步的论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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