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素中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即法的立法目的、法的立法依据或指导思想、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在比较规范的立法中,这三部分一般都在法的总则部分,所以我们有必要先对20个国家的27部体育法的总则设置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我们发现:
20个国家的27部法律中单独设立了总则部分的是俄罗斯、芬兰、亚美尼亚、新西兰、韩国、波兰、西班牙、乌克兰、阿根廷、越南、日本共11个国家的12部法律。另外有马来西亚、肯尼亚设置了预备条款,南非以立法前言代替总则的规定。
1.关于立法目的的分析
立法目的是立法要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课题涉及的20个国家的27部体育法中有立法目的条款的国家和法律如表5-2所示。
表5-2 具有立法目的的国家体育法
续表
由表5-2可知,共10个国家的14部体育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我国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在总则第1条也规定了立法目的,可见我国《体育法》在立法目的方面较为规范。(www.xing528.com)
2.关于立法依据或指导思想
立法依据是一部法律得以颁布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从立法学角度而言,一部法律的颁布都应该有着明确的立法依据。更宏观一点则是法的指导思想。通过分析本课题涉及的20个国家的27部体育法,我们发现,这些国家在体育立法过程中对立法依据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立法目的明确。其中仅俄罗斯《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法》第4条规定,加拿大2003年《身体活动与体育法》在序言中提及了立法的依据,亚美尼亚共和国《体育文化与体育法》在总则第1条以及日本《体育基本法》立法前言和第2条,共4个国家4部法律中涉及了立法依据或法的指导思想。可见,各国体育立法并没有将立法依据和法的指导思想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这应该与这些国家体育法的上位法,比如宪法中是否有体育的规定有一定的关联,需要进一步的考察。但是我国《体育法》在总则第1条就明确了立法依据是根据宪法,可见我国体育立法较为规范,但是我国《体育法》也并没有像诸如日本《体育基本法》那样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或理念。
3.关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分析
明确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是研究一部法律的重要内容,否则这部法律适用于哪些主体、适用的范围是什么都会变得模糊而影响法的实施效果。这一方面可能是我国《体育法》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对“体育”的认识,只有先确定什么是“体育”才能进一步地确定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所以,在体育法中对“体育”进行一定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分析本课题涉及的20个国家的27部体育法,其中对“体育”进行论述或界定的国家体育法如表5-3所示。
表5-3 对“体育”进行论述或界定的国家体育法
由表5-3可知,共13个国家的15部法律对“体育”进行论述或界定。此外,越南体育法虽然没有对体育进行界定,但是在第2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的主体,在第3条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芬兰2015年《体育与身体活动促进法》第1条也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对于我国《体育法》而言,并无条款涉及“体育”的界定,也没有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可见,我国《体育法》应该在总则部分增加对“体育”的界定和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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