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法治领域,非政府性的国际体育组织迅速发展,随着体育法治全球化的推进,这些组织的立法和司法能力不断加强,使得体育领域法律多元现象不断发展。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来看,体育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性质的法,包括国家体育法(由各主权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实践颁布的体育法或国家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法律)和国际体育法(主权国家政府间达成的相关法律条约、公约等或相关国际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法律,如欧洲法院)。在国家层面,体育的法治已经兴起。20世纪上半叶是各国体育立法的一个重要时期,二战后很多国家开始重视体育和体育立法,这与当时意识形态的对立有着一定的关系,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体坛上的崛起,促使原本对体育发展采取放任态度的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开始通过体育立法来实现国家介入体育的发展。据有关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全球有70多个国家已经颁布了专门的成文体育法,有许多国家还在宪法中有体育的相关规定。[7][8]之所以包括国际体育法是因为国际法是调整主权国家间体育领域关系的法律,其参与主体还是国家,比如欧盟成员国之间关于体育出台的一致性规则,这些规则是成员国政府参与的,是政府性质的。国际体育法协会主席Papaloukas在“Sports Law and the European Union”一文中认为,欧盟对体育的发展和管理以及由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下称ECJ)所做出的相关判例形成了“欧盟体育法”。笔者认为,“欧盟体育法”实际上就是欧盟范围内各国体育法的欧盟化(Europeanization),是属于国际体育法的范畴。还有以国家为主体签订的涉及体育事务的条约、公约等也是国际体育法的范畴,如《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条约》等。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国家体育法”“国际体育法”还是“欧盟体育法”,它们都与国家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没有摆脱国家而存在。
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来看,体育法的第二类就是非国家性的体育法,这类体育法秩序中,国家并非是主要的主体,作为非政府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是重要主体,国际体育组织是重要的造法者和司法者。正如埃利希(Ehrlich)强调国家法律从来不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时所说:“从来没有一个国家颁布法律是唯一的法律,甚至连法院和其他当局也没有,因此总是有一股暗流试图为非国家法确立相应的地位。”这类法律根据全球法律多元主义可以被视为“全球体育法”。Papaloukas认为“Lex Sportiva”就是“全球体育法”。[9]只是Papaloukas并未对此进行论证。Ken Foster也认为,国际化意味着“国际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可以被国家法院适用,全球化意味着“全球体育法”,要求将国家法和国家法院排除在之外。[10]但是,笔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非国家性的体育法具有与传统意义上的非国家法所不具备的特征,即体育领域的非国家性质的体育法并不排斥国家的参与,国家是参与者,当然国家也仅仅是参与者而非主导者。国家的参与使得这类非国家法有了更为有效的执行力。
可见,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看,体育法应该是包含了国家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全球体育法在内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领域。具体如图3-1所示:
图3-1 体育法的类型
【注释】
[1]参见[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7页。
[2]See Sally Engle Merry,“Legal Pluralism”,Law and Society Review,1988,pp.869~896.(www.xing528.com)
[3]See Gunther Teubner,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Brookfield:Dartmouth Publishing,1997,pp.3~28.
[4]See Annelise Riles,“Representing In-Between:Law,Anthropology,and the Rhetoric of Interdisci⁃plinarity”,University Illinois Law Review,1994,pp.597~650.
[5]See Leon Lipson&StantonWheeler,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s,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86.
[6]John Griffiths,“What is Legal Pluralism?”,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Vol.24,1986,p.4.
[7]参见谭小勇等:《体育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8]参见陈华荣:“体育的宪法保障研究——对全球成文宪法体育条款的比较分析”,苏州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9]See Marios Papaloukas,“Sports Law and the European Union”,Spor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Vol.3,No.2,2007,pp.39~49.
[10]See Ken Foster,“Is There a Global Sports Law?”,Entertainment Law,Vol.2,No.1,2003,pp.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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